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省人民政府驻福州市,直辖福州、厦门2市,分设8个专区、67县。
1950年4月1日起,将第一至第八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改冠以各该署驻地之县名,即将第一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改称建瓯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第二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改称南平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第三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改称福安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第四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原林森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改称闽侯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第五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改称晋江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第六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改称龙溪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第七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改称永安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第八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改称龙岩行政督察专员公署。
1951年,设立泉州市、漳州市,分别划归晋江专署和龙溪专署管辖。建瓯专区改名为建阳专区。
1953年,原由晋江专署领导的泉州和龙溪专署领导的漳州二市改由省辖。
1956年设南平市,为省辖市;撤销闽侯、永安、建阳三专区。原闽侯专区所属闽侯县改由省直辖,原闽侯专区所属闽清县改归南平专区管辖,连江、长乐、罗源三县改归福安专区管辖,福清、永泰、平潭等三县改归晋江专区管辖。撤销永安专区,将所辖明溪、三元二县改归南平专区管辖,大田县改归晋江专区管辖,永安、宁化、清流改归龙岩专区管辖。撤销建阳专区,将所辖建瓯、浦城、邵武、建阳、崇安、松溪、政和、光泽、水吉九县全归南平专区管辖。撤销水吉、柘荣、宁洋三县,并将三元、明溪二县合并改称三明县。
1958年,原由省直辖的泉州市划归晋江专署管辖,漳州市划归龙溪专署管辖,南平市划归南平专署管辖,闽侯县划归福州市管辖,同安县划归厦门市管辖。
1959年,恢复闽侯专区,辖闽侯、闽清、连江、长乐、罗源、福清、永泰、平潭等八县,专署驻闽侯县。
1960年,设立三明市,由省直辖,设立清宁县,撤销清流、宁化二县。撤销南平县,将其并入南平市。
1963年设立三明专区,三明市划归三明专署管辖。
1970年,原南平、福安、闽侯、晋江、龙溪、龙岩、三明等7个专区改为地区。
1971年,闽侯地区改为莆田地区,行署驻莆田县;福安地区改为宁德地区,行署驻宁德县;南平地区改为建阳地区,行署驻建阳县。
1973年,莆田地区所属闽侯县,划归福州市管辖。
1975年恢复柘荣县,属宁德地区管辖。撤销松政县,恢复政和县、松溪县,属建阳地区管理。
1981年撤销龙岩县,改为龙岩市(县级),由龙岩地区行署代省管辖。
1983年4月撤销莆田地区,扩大福州市的管辖范围。原由莆田地区管辖的闽清、永泰、福清、长乐、平潭五县和宁德地区管辖的连江、罗源二县划归福州市,加上原辖的闽侯县,福州市共辖8个县。9月,设立莆田市(地级),原莆田地区管辖的莆田、仙游二县划归莆田市领导。撤销邵武县设立邵武市(县级),划归建阳地区行署代省管辖。
是年,还撤销三明地区,三明市由县级市升格为地级市,原由三明地区管辖的永安、宁化、清流、明溪、建宁、泰宁、将乐、沙县、尤溪、大田10个县划归三明市管辖。
1984年9月撤销永安县设立永安市(县级),划由三明市代省管辖。
1985年,漳州市升为地级市,撤销龙溪地区;龙海、云霄、漳浦、诏安、长泰、东山、南靖、平和、华安县划归漳州市。泉州市升为地级市,撤销晋江地区;惠安、晋江、南安、安溪、永春、德化、金门县划归泉州市。
1987年新设置石狮市、厦门市湖里区两个县级行政机构;厦门市的郊区更名为集美区。
1988年,建阳地区行政公署驻地由建阳县迁至南平市,并更名为南平地区。南平行署仍辖南平市、邵武市、建阳县、建瓯县、顺昌县、浦城县、崇安县、松溪县、政和县、光泽县。
撤销宁德县,设立宁德市(县级)。为宁德地区行政公署驻地。
1989年8月21日,撤销崇安县,设立武夷山市(县级)。11月13日,撤销福安县,设立福安市(县级)。
1990年8月15日,撤销漳平县,设立漳平市(县级)。12月26日,撤销福清县,设立福清市(县级)。
1992年,撤销晋江县设立晋江市(县级);撤销建瓯县设立建瓯市(县级)。原行政区划均不变,亦不增加机构和编制。
1994年,撤销南平地区,设立南平市(地级)。撤销南平市(县级),设立延平区。撤销长乐县,设立长乐市(县级);撤销建阳县,设立建阳市(县级);
1994年,全省共设地级市7个,2个地区;县级市15个,48个县,18个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