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剥夺女性产假的企业该付出代价
2023-12-11 09:05:06 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 责任编辑:蔡秀明 我来说两句 |
12月6日,贵州高院发布2023年度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典型案例。其中一则案例提到,2016年3月,陈某某入职某旅游地产公司从事文秘工作。2021年10月,因预产期临近,陈某某向公司申请休产假。产假期间,公司告知其只批准2个月产假,要求提前返岗,陈某某拒绝。2022年1月起,公司停发其工资,以其“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停缴社保,拒绝支付赔偿金及产假工资。法院认为陈某某依法享有158天产假,拒绝在产假期间返岗并未违法,公司应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支付158天产假工资。 在职场中,一些企业基于各种原因,以各种方式限制或剥夺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比如缩短女性产假天数就是较为普遍且典型的现象。这种做法既有违尊重女性、保护女性的社会伦理和企业社会责任,又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一意孤行的企业就该为此付出相应代价。 毫无疑问,女职工的生育权是其重要权利,应该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善待。《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劳动合同法》也作出了相应规定。此外,女性享受产假不仅是其重要的法定权利,更是保护女性和婴儿,让婴儿充分享受母爱关怀呵护的应有之义。 让人欣慰的是,报道所提到的女职工敢于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用人单位只批准2个月产假,要求其提前返岗时,其敢于明确地拒绝。此外,司法机关也通过裁判有力地维护了弱势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并普及了这样一个道理,即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拒绝返岗是其享受产假所衍生的重要权利,其拒绝返岗不代表“单方请求解除劳动合同”,也不代表其违反了劳动纪律,用人单位不得以旷工、不服从用人单位安排等理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尊重和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是政府、社会、企业的共同责任。一方面,作为用人单位,理当担负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不歧视、不排挤怀孕和哺乳期女职工,不随意缩短产假;另一方面,作为监管部门,务必加强监督,及时纠正用人单位歧视、限制女职工的各种或明或暗的条条框框,同时鼓励、帮助女职工依法维护权益。 当然,也应考虑到用人单位的现实困境。如一些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如果请产假的女职工过多,可能影响正常工作的顺利开展,加重企业负担。对此,政府部门理当周全考虑,合理安排,通过提供相应补贴或减少税收等方式以减少用人单位成本,进而有效解决用人单位和女职工的后顾之忧,让女职工的生育权成为实实在在、不打折扣的权利。(史洪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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