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账簿查阅权的权利属性决定了实际控制人负有会计账簿管理的法定义务。从权利属性上看,账簿查阅权是一项请求权。请求权人自己不能直接取得作为该权利内容的利益,而必须通过他人的特定行为实现自己的利益。根据请求权理论,民事权利主体在遭受侵害甚至仅仅具有侵害之虞的情况下,就可以基于请求权向相对人主张其做出必要的行为。因此,股东在遭受公司某些行为的侵害甚至仅仅具有潜在受侵害的情况下,就可以基于请求权而要求公司提供账簿予以查阅。然而,股东账簿查阅权能否落到实处,完全取决于公司是否予以配合以及所提供的账簿信息质量。
我国《公司法》应在以后的修订或修正中,增设实际控制人负有会计账簿规范化管理的法定义务。当其违背法定义务时就应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并进一步明确规定,股东协议、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公司内部规范性文件,均不能对股东的账簿查阅权进行剥夺或者限制。
三、切实加强公司会计账簿管理,完善公司账簿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公司会计账簿保管制度,落实账簿管理责任。同时,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向股东公布财务会计信息,加强小股东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增加小股东对公司的信任。
完善与细化法定审计环节的工作内容,加强公司账簿审计。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新法中的法定审计环节仅包括企业设立资本、持续经营中的资本变更、清算财务报告以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不包括对会计账簿的审查验证,法定审计环节工作内容明显过粗。而原始的会计账簿更能充分反映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发生的全过程。因此,为确保股东获得的公司经营管理信息真实、完整,新《公司法》应完善与细化审计工作内容,明确公司财务会计工作须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按某项标准审计达标,以此作为实际控制人是否善尽会计账簿管理法定义务的底线。
加强法律监督,完善公司会计账簿的法律监督机制。对实际控制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股东查阅账簿的行为应加以处罚。为防止公司转移、篡改、毁损相关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首先,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查封等保全措施。其次,股东向法院提起查阅请求之诉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公司没有提出股东查阅会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合理理由的,应当裁定公司必须为股东查阅相关会计账簿提供便利。再其次,若原告提出账簿诉讼保全请求的,不论其查阅目的是否合法合理,审判机关应以该被告公司账簿客观存在为假定,先行做出保全裁定。同时应对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股东查阅行为的实际控制人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借鉴美国立法经验,建立公司会计账簿民事损害赔偿制度。
《美国示范公司法》第16章专门规定公司必需备置“记录和报告”,以便股东对公司实务的检查、了解,同时,为保障股东权利的行使,法院对于股东合理知情权受到的侵害,可以命令公司负责承担由此给股东造成的损失。
根据我国新《公司法》规定股东知情权的义务主体只能是公司。因此,导致股东账簿查阅权受到侵害并造成实际损失的,不考虑持有损失和机会损失,应由公司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还要命令公司支付股东为取得该命令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当然,公司承担责任后还可以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追究上述人员的责任要求其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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