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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确认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优先权
www.fjsen.com 2010-01-12 08:52  张利兆 来源:检察日报    我来说两句

职务犯罪侦查优先权,指检察机关作为职务犯罪法定专门侦查机关,从法律上对已涉嫌犯罪的职务违法行为的优先查处权,以及对与职务犯罪有牵连的非职务犯罪或因认识、证据等因素而不可避免地进入其侦查程序的其他非职务犯罪,根据需要享有的侦查管辖决定权,同时还包括在特定情况下,检察机关因侦查需要而临时要求社会主体予以谅让合作的权力。作为检察机关的主要职权之一,职务犯罪侦查权在服务依法治国、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又有特殊性,我国当前对职务犯罪及其关联犯罪的查处权,由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刑事侦查机关多头分散行使。因此职务犯罪治理目标的实现程度,实际上也受制于各“有权主体”之间如何实现权限的科学分配和协调运行问题。目前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局面还有待继续改善,其原因除了体制因素和侦查人员素质等影响之外,更主要的还在于侦查权自身不够充分和有力,尤其体现在对与职务犯罪有关联的普通犯罪的机动侦查权欠缺、及时介入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的涉罪案件的保障性手段有限等。这些情况归结起来,实质上就是检察机关应否以及如何享有职务犯罪侦查优先权的问题。

从域外法治国家或地区的制度模式看,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优先权”从某种意义上是个常识性事物,本身并不成为一个“问题”。众所周知,侦查权是一种体现单方意志性的、行政强制色彩浓厚的特殊权力,价值取向比较单一,其一切行为及其结果实质上都是围绕着“服务控诉”而展开的,这就决定了控诉权对侦查权有着强烈的上位性和导向色彩。因此为确保侦查行为不偏离控诉目标,各国往往在由警察机关具体侦查大多数案件的同时,也概括地将侦查权或其指挥权同时授予控诉机关。尤其是在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其检察机关几乎都享有一般侦查权,在刑事案件管辖方面和警察机关大多并无明确的职能分工,检察机关从法律上对公诉案件都享有决定侦查的权力,因此侦查优先权事实上已经天然地包含在其具有“最终控制”意义的法定侦查权范畴内了。基于公共组织及其人员犯罪的特殊危害和治理要求,以及检察机关作为司法领域中公益代理人的特殊角色,这种制度设计模式无疑是符合犯罪治理目标需要的。


责任编辑:赵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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