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法理解读
www.fjsen.com 2010-01-18 12:42 涂永珍 来源:中国改革报
我来说两句
第十七届中纪委第四次全体会议要求,在认真贯彻落实好《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基础上,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这些原来被认为是个人“私生活”范畴的事情,列入领导干部必须报告的个人情况。虽说,官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能实现公众的知情权,有利于阳光反腐,但这一制度实施过程中凸现在法律层面上却存在着官员隐私权与大众知情权之间的冲突。一方面,政府官员作为普通公民,享受宪法关于隐私权的保护,另一方面,宪法又规定政府及其官员在行使公共权力时应接受人民的广泛监督,公民享有知情权。而在实践中,由于政府官员隐私权没有加以界定、限制,广大人民群众包括媒体在行使知情权、监督权时往往存在落空的现象,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本文认为,在民主法治国家,政府官员的“私生活”不能违反法律、纪律规定,也不能违背社会道德对政府官员的伦理要求,否则其隐私权应受到限制。下面笔者就公众知情权与官员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的几个法理问题谈谈几点看法。
一、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民主权利
第一,官员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满足公民知情权的需要。从现代民主宪政精神来看,政府及政府官员在行使公共权利时应接受人民的广泛监督,这既是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也是宪法保护公民知情权的需要。这就是说,只有在公民的知情权优先于政府官员的隐私权的条件下,政治民主才能够得到保证。1920年,美国首次把公民的知情权作为宪法赋予的民主权利提了出来。美国公民知情权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三个部分:
(1)公众有权查阅政府记录,使隐瞒信息的政府官员承担举证责任;
(2)法庭可以强制实施这一公众的权利;
(3)某种资料可享受法律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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