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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法理解读
www.fjsen.com 2010-01-18 12:42  涂永珍 来源:中国改革报    我来说两句

众所周知,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从1989年直今20年迟迟没有出台的重要障碍是官员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博弈。从法律的层面看,2006年实施的《公务员法》未就官员的家庭财产等“个人隐私”的公开作出明确规定,2008年5月1日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官员财产与个人隐私之间如何界定,并不明确。有些官员认为,强制公布官员财产是对官员隐私权的侵犯。从党纪政纪条规的层面看,1995年到2006年,中央先后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规定》、《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规定》、《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其中,官员收入和家庭财产只要求向上级部门申报、报告,由上级部门内部掌握,而无需向社会公开;官员需申报、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不包括官员配偶的从业情况和子女的受教育及从业情况,而且申报、报告的内容也无需向社会公开。可见,从信息公开的角度加强对官员“私生活”的监督,目前这个渠道在我国并不十分畅通。

第三,官员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政府官员道德法制化的要求。现代西方各国的行政法制,将政府公务员的衣食住行都纳入了法制的轨道,甚至道德本身就是法律。美国的《政府行为道德法》、日本的《国家公务员伦理法》、韩国的《公职人员道德法》等均规定,政府官员必须向公众公开他们的收入、公开他们的家属和子女的工作情况以及在国外的情况,允许媒体报道他们的隐私。普通群众可以拥有自己的隐私权,政府官员及公众人物的隐私与社会公共利益息息相关,所以他们的隐私应当纳入法制化的轨道,这样便于群众的监督。政府官员无隐私已成为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原则,以至前美国总统克林顿都不得不面向全美国人民坦白他与莱温斯基的隐私。对此,恩格斯早就指出:“个人隐私一般应受到保护,但当个人私事甚至隐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隐私就已经不是一般意义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便不受隐私权的保护,而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


责任编辑:赵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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