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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义务教育阶段建立教育公务员制度的思考
www.fjsen.com 2010-01-22 09:23  劳凯声 来源:中国教育报    我来说两句

一、我国教师法律地位的沿革及不同观点

从建国开始,教师曾长期被定位为国家干部,其权益由国家保障,并接受国家的指导监督。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我国酝酿建立公务员制度,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如何为1000多万教师定位。根据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公民在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并获得教师职位后,其身份就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教师法》同时还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这意味着教师与政府之间的纵向型行政法律关系已经转化为性质不同的横向型民事法律关系。

教师法律地位的变迁引发了法律调节以及教育管理上的一系列问题,从而引起人们对教师法律地位的争论。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如下两点:即在新的制度框架下如何认识和界定教师的职业性质,以及如何保证教师社会经济地位得到切实的提高。

二、若干国家有关教师法律地位的规定及其启示

从世界各国相关法律看,对于公立中小学教师法律地位的规定大致有以下3种类型:

(一)公务员。德国、法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把公立中小学教师定位为公务员或者教育公务员。

(二)公务雇员。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都把公立中小学教师定位为公务雇员。

(三)雇员。新西兰等少数国家把公立中小学教师定位为雇员。教师由校长聘任,但由政府支付工资。

由于法律传统和政治体制的不同,世界各国对于教师法律地位的规定各有不同。大陆法系国家的教师与政府构成的是比较典型的行政法律关系,英美法系国家的教师与政府构成的法律关系则具有某种程度的雇佣法律关系性质。但一般来说都强调教师职业的公务性质,强调政府与教师的法律关系,并把对教师的管理纳入到了政府的管理职能之中。这是一个有益的启示。


责任编辑:赵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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