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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中的“公共利益”迷雾
www.fjsen.com 2010-01-22 09:24  陈小燕 来源:中国教育报    我来说两句

最近,一些地方上演了几起暴力拆迁悲剧,引发专家学者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质疑,酝酿已久的新拆迁条例修订进程在此背景下加快推进。

《宪法》修正案第22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问题的关键是,何谓“公共利益”?现行的拆迁条例没有区分公益拆迁和商业拆迁,物权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也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立法上的空缺为地方政府通过立法和行政执法的政策再界定过程留下了发挥的空间。于是,一些地方政府披着“公共利益”的华丽外衣,把公共管理商业化,公权服务沦为了商业开发“保驾护航”的附庸。

现行法律规定在正当理由和合法程序下,公民个人利益对社会“公共利益”有服从义务,其本质并不是“公共利益”对于公民个人利益享有当然的优越性和具有更高的道德价值,而是从根本上和长远角度看,公共利益已经将公民个人利益包含其中,个人也将从社会公共利益所追求和实现的福祉中获得回报。既然“公共利益”并不当然对于公民个人利益具有更高的道德价值,那么当实现“公共利益”需要牺牲公民个人利益时就需要慎重考虑,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需要进行考量:

其一,需要明确“公共利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地方政府所主张的“公共利益”到底是不是真正的公共利益?涉及广大公民法定权利的决策、方案、措施是不是代表了广大的民意?法律不能笼统地授权给地方政府,应通过法律明确列举。而现实生活中,房屋拆迁中的“公共利益”界定过于泛化,以公权力护佑土地和房屋的征收与拆迁成为地方政府支持房地产开发的重要条件,很多地方政府从公共服务提供者积极转化为市场经济参与者。在此过程中,公权力积极寻求与开发商的结盟,政府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公民个人既无力抵抗强大的公权力也无力与实力对比悬殊的资本权力抗衡。个人享有财产权的房屋在公权力与资本权力的倾轧之下难免风雨飘摇。

其二,即使在拆迁中政府实现的是“公共利益”,也需要对此“公共利益”进行评估,即需要在合法评估之后的合理性评估。评估应以我国正在积极推行的一些相关发展决策为标准,如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而进行的拆迁行为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是否符合建设和谐社会要求和契合生态文明需要等。


责任编辑:赵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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