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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慎明:发展党内民主须正确处理几个关系
www.fjsen.com 2010-03-31 10:37   来源:人民日报    我来说两句

民主与纪律的关系

无论是党内民主还是人民民主,都属于上层建筑,都被一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同时又反作用于一定的经济基础。我国宪法规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我国这种经济基础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我国在上层建筑领域必须实行人民民主的政治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的领导核心的共产党也必须实行党内民主。能否发展党内民主,绝不仅仅是一般的工作方法和作风问题,而是关系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能否坚持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根本原则以及我们党的根本立场和一切工作的总路线的问题。以唯物史观为指导的共产党人,必然把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看做党的事业的力量源泉,必然要坚持党的事务应该由全体党员平等地、直接或者间接地共同决定和管理。但与此同时,党的纪律是全党意志的体现,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只有纪律严明,才能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才能维护党的团结统一。胡锦涛同志曾明确强调,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坚持民主集中制,保证中央政令畅通。决不允许对中央的决策部署阳奉阴违,决不允许以任何形式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决不允许传播政治谣言。发展党内民主与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是辩证统一的。不发展党内民主,党就会失去生机和活力,就不能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没有铁的纪律,党就会成为一盘散沙,就无法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去完成伟大的历史任务。因此,在发展党内民主的时候,一定要把民主和集中、民主和法制、民主和纪律、民主和党的领导结合起来讲。我们在保障广大党员民主权利的同时,要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做到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既发展党内民主,又不至于走到极端民主化。这就需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同时允许少数保留意见的原则。党章也明确规定:“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这一条也十分重要。毛泽东同志曾说:许多时候,“真理不是在多数人手里,而是在少数人手里。”邓小平同志也说:“如果真理最后被证明是在少数方面,那末,保护少数的这种权利,也可以使党更容易地认识真理。”

制度建设与思想教育的关系

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要把发展党内民主真正落到实处,归根到底要靠制度作保障。也就是说,要把马克思主义关于党内民主的思想,通过制度化途径确立下来,长期坚持下去,实现党内民主的规范化,形成按制度办事,尊重制度、服从制度的良好风气。无论是党组织的意志和作用,还是党员的民主权利,都要通过制度得到体现和保障。党的十六大以来,我们党大力推进党内民主制度建设,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发展党内民主的规章和制度。但同时也要看到,制度是人制定的,也需要人来执行,再好的制度如果没有人来执行,也只能是一纸空文。这就存在着一个通过思想教育提高党员民主素质的问题。尤其是在我国这样一个有着长期封建专制传统的国家,如果不高度重视对广大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教育,那么党内民主制度就不可能真正落到实处。因此,发展党内民主,一方面要大力加强党内民主制度建设,用制度保障党内民主发展;另一方面要坚持对党员进行深入系统的思想教育,提高广大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民主素质,为党内民主制度的执行提供坚实的思想保障。


责任编辑:王秀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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