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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公共利益”
www.fjsen.com 2010-08-09 18:12  余少祥 来源:北京日报    我来说两句

公共利益是近几年讨论较多的一个话题,虽然法律法规都在保护公共利益,但对这一概念没有做具体的界定。那么,该怎样来界定“公共利益”的涵义?当前对公共利益的有哪些认识误区?当前有关公共利益的理解中最突出的问题是什么?——编者

本刊特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余少祥解答。

前不久,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将“什么是公共利益”的讨论再一次推向公众视野。该草案以列举的方式列出六种公共利益,但没有对这一概念做出具体界定。作为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关键词”,公共利益保护已为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刑法、行政许可法、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等数十部法律法规所规定,但迄今为止没有一部法律法规对这一概念做出明确界定。据报道,《物权法》在审议时因未对公共利益做出界定受到诸多质疑。对此,立法部门的解释是,在不同领域和不同情形下,公共利益是不同的,情况相当复杂,物权法作为民事法律,不宜也难以对各种公共利益做出统一规定。由于缺乏权威统一界定,这就使得中国法制史上出现了一道奇观——很多法律法规都在保护公共利益,却对公共利益的认识相当模糊。

目前,我国的公共利益范围和认定标准主要由行政机关掌握。这是一个过渡状态和权宜之策,存在一个很大的问题。从责份上看,是行政机关集体越权,立法和司法机关集体失语。本质上,公共利益的界定是一个宪法问题,必须由立法机关来确立,只有在出现争议时,才由司法机关通过个案判决最后确定。行政机关作为法律的执行机关,其主要职责是忠实地履行法律,因此无权设定法律的执行标准。所谓有限政府,是指没有法律明确授权,不为政府权力。所谓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的任何作为都必须有法律依据,否则就是违法。因此,不论从哪个角度看,由行政机关确立公共利益的认定标准和范围,执掌公共利益事实上的话语权是“名不正,言不顺”。但这还不是最大的问题,最大的问题是不少行政机关常常把经“念歪了”,最终导致“事不成”。从实践中看,目前在公共利益的认识上主要有以下问题和误区。


责任编辑:王秀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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