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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主义私有物权的本质与保护
www.fjsen.com 2010-09-25 16:33  郭先登 来源:青岛日报    我来说两句

国家保护不动产权,对因水、路、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权、且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不动产登记,国家实行统一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对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必须给予赔偿。

国家保护阳光权,后建建筑物应该尊重先建建筑物的权益,有利于保障公民通风、采光和日照的权益。

在提高物权的所有制研究水平中,促进提高多部法律法规之间的科学衔接和准确适用的操作水平。

如《物权法》颁行后,我国关于担保物权的法律形成《民法通则》、《担保法》、《物权法》三法鼎立的态势,抵押权制度在法律适用上也不例外。目前实践中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在正确的理论指导下,实现三部法律之间的科学衔接和准确适用的问题。在实践中关于动产浮动抵押的实行问题,《物权法》将其与一般抵押做了同样的规定,但是笔者近期在主持一户大企业破产专家组工作时,深感单靠《物权法》难以解决实际中发生的一些诸如企业接管、清算等问题,还需要制定或修改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以进一步明确。

再如,住宅续期问题如何操作,具有很大的模糊性。明确住宅年满70年大限之后的续期问题,既是现有房产交易实现理性化的前提,也是公众合理规划个人住房消费的前提。如果住宅年满70年后续期是有偿的,那么现有部分二手房的交易价格显然大大偏高,土地的已使用年限必须及时记入折旧;此外,与汽车正好相反,人们普遍将投资房产作为资产增值保值的手段,可是如果年满70年后必须有偿续期,房子也很有可能成为和汽车一样的“消耗品”。在计算是买房合算还是租房合算的时候,年满70年后续期有偿还是无偿,如果有偿具体金额会是多少,无疑都将是一个重要的评价数据。同时目前客观存在着的拆迁补偿标准的缺失,在解决部分问题的同时,又埋下其它隐患。解决缺失问题,必须深刻理解和实践温家宝总理在全国第十一届三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的,经济社会发展的目的、“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

还有,“业主”是物权法第六章中的基础性概念之一,但法律没有对此作出规定。司法解释确定依法登记取得或者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继承或者受遗赠,以及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但实践中,在已经合法占有使用专有部分的情况下,仍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情形大量存在。这部分人对共有部分的利用以及共同管理权的行使需求更为强烈,与其他业主之间的联系程度也更为直接和紧密,因此有必要对其业主身份问题进行特别规定。

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这就决定了“住改商”行为的合法性,从理论的视角看,需要满足两个条件: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仍不具备合法性。

在提高物权的所有制研究水平中,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所有权理论,科学地制定多元投资主体,在企业形成合理的产权结构。

在实践中,只要企业的性质是国有,那么国有股必定处于控股地位。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向是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外,要积极发展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从目前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践看,由多元投资主体决定了的企业多元产权主体的确立,引申出一个重要的操作问题,即如何在国企内部形成合理的产权结构比。国有经济改革发展的主要趋向之一是逐步形成一个高水平的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公有经济具有较高效率、多种所有制混合并存、全社会资产有效运用的新型企业制度结构和产权结合结构。具体到一个国企来讲,则要在这种大趋向下形成合理的产权结构比。在目前的实践中需要认真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是由于多元产权主体存在不同的物质利益,必然产生相互间的排斥,只要是国有企业,必须面对这种排斥,确立国有资本的控股地位。我们必须重视解决国有资本不能够真正地转化为企业法人委托产权,而导致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形为一体、实际过度分离,国有产权大面积虚置,直接引发国有资本既不能增值,又不能保值,形成流失。国有资本的流失,使国有产权的含金量大幅度降低,从根本上损害国有资本的控股地位。

二是随着国企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化,民间资本、公民个人股直接进入国企,成为国企产权组合的构成部分。国企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呼唤民间老板“出山”,是国企产权制度的重大改革。实践已经证明,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最具活力的经济增长因素之一,据统计,在国民生产总值中,其所占比重,已从1978年的1%上升到2009年的72%,税收已占全国税收总额的80%。随着国企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化,越来越能为社会对国企投资创造公平、宽松的市场环境,同时提供制度上的保证。公民个人股说到底是一种私有产权,产权的排他性决定了要把握住两点:首先要在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进行战略性改组的过程中,在国有经济应当退出的领域或企业,加大民间资本或公民个人股在企业产权中所占的比例,让国有资本搭民间资本的便车,最终实现民间资本的控股。其次是国有经济必须表达出控制力的领域或企业,需要通过制度性约束,确立民间资本所占产权的比例,以实现国有资本的控股。

三是国企产权制度的改革,必然会出现知识股份、技术股份,这些股份绝大多数为劳动者个体拥有。近期有的企业个体技术股份已占集团总股份的10%,乃至30%。对此,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并从制度上确立知识股份、技术股份的比例。

四是企业法人自有所有权指导下的企业自有股份说到底是该企业全体职工共同拥有的,它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国有股的一种表现形式,也不是传统概念上的集体所有制企业里的那种集体股,而是一种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的、一种转型的国企股份,其性质带有明显的私有产权的痕迹。在实践中,我们认为通过提高物权的所有制研究水平,在完善的国有企业法人所有权理论指导下,适量的多发展企业自有产权的股份,将会极其有利于国企真正解决职工是主人、企业就是自己的命题。

 


责任编辑:王秀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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