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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深化佛山市纪检监察机构改革的几点思考
www.fjsen.com 2010-10-08 17:04   来源:南方日报    我来说两句

胡锦涛总书记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30周年庆祝大会讲话中强调,要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佛山市纪检监察干部研修班学员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针对当前纪检监察机构设置与反腐败形势不相适应的现状,围绕改革纪检监察机构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和思考。

思考一:组建市监察审计和反贪局,与市纪委合署办公,市检察院成立专门监督机构

为了适应反腐败新形势的要求,学习借鉴香港廉政公署权责统一、有效打击和遏制腐败的成功经验做法,将市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与监察、审计职能重组合并,组建市监察审计和反贪局,与市纪委合署办公。同时,成立一个检察院管理的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监督机构,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法官、检察官及社会各方人士组成,对办案工作进行监督。

通过上述改革,有利于形成反腐倡廉合力,增强查办腐败案件能力。一是职务犯罪侦查权归属更加合理。按照我国宪法关于对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要求,职务犯罪侦查权归属行政机关更加科学合理。国际上大多数国家,也把职务犯罪侦查权作为一种行政权,由行政机关行使。我国的一般刑事案件侦查权是由行政机关(如公安机关)行使;同样,职务犯罪侦查权归属政府行政权,也更为合适。二是查办腐败案件手段增强,办案效能大幅提高,遏制腐败更为有效。监察机关是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专门机关,其重要职责是对公务人员的廉洁情况进行监察。反贪局和反渎职侵权局行使对职务犯罪侦查权,其重要职责也是对贪污贿赂、失职渎职职务犯罪进行侦查和预防。两者在维护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公正、廉洁上是一致的。目前,大多数腐败案件由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后再移送检察机关侦查,造成多头办案、重复办案,既浪费了资源,又形不成合力。监察与反贪、反渎职机关合并后,从体制上保证办案工作统一部署,力量统一配置,手段综合利用,更有利于打击主体复杂的共同犯罪。同时,由于办案手段的增强,发现腐败的能力提高,对腐败分子会形成强大的心理威慑,从而有效地遏制腐败的发生。三是对查办腐败案件工作的监督更加有力。职务犯罪侦查权从检察机关分离出来后,检察机关作为行使起诉权和法律监督权的专门机关,职责更加明晰,工作更加“超脱”。同时,也更加有利于使腐败案件的查办工作整体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四是审计监督职能作用的发挥更加充分。反腐败资源整合后,审计工作成果能得到直接有效利用,同时也使审计监督职能得到强化。目前我市五区大部制改革已实行审计局、监察局合并,与纪委合署办公。在此情况下,市、区两级应同步推进这一改革。


责任编辑:王秀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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