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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规定需站在消费者立场

www.fjsen.com 2012-01-31 09:23  杨忠阳 来源:《经济日报》 我来说两句

百姓心声

一个公正、合理的汽车“三包”规定不仅应当有利于促进我国企业间的公平竞争,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同时还应有利于激励汽车企业为消费者提供更优质的产品和更完善的服务。

如果推选当今汽车行业最“难产”的法规,恐怕非《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简称汽车“三包”规定)莫属。自2001年起,我国便开始酝酿出台汽车“三包”规定,此后几乎每年都会有其“呼之欲出”的消息,但每次又都以时机不成熟为由推迟出台。

2011年9月20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并经听证后,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就汽车“三包”规定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不过,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新版征求意见稿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几大问题作了一定程度的回应。

比如,对上一版并不十分明确的质量责任归属问题,新版征求意见稿突出了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从“三包”有效期限来看,新版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是不低于两年或者行驶里程5万公里,与之前相比略有提高。同时规定,家用汽车产品自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天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等重大质量安全问题可以退货,而之前的规定是30天。这样一些规定,直接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进一步保护。

  • 责任编辑:王坤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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