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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祥智:强化科技支撑 保障农产品供给

www.fjsen.com 2012-02-03 17:02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我来说两句

(一)强化公益性职能,完善政府农技推广机构

无论是从我国农技推广体系的发展历程、国际经验来看,还是从农技推广实施效果、规模、组织力度及社会影响来看,政府的农技推广机构在整个农技推广体系中仍占主导地位,我们的调查数据也证明了这一点。对于政府农技推广机构而言:

一要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发展提供稳定的制度环境,保障农技推广体系公益性职能的发挥。1993年7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已不适应新的形势和发展要求,建议尽快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改工作列入议程,抓紧修改晚上,并出台配套的实施条例,依法明确农技推广的公益职能,稳定和加强农技推广服务体系,为新时期农技推广工作提供更加适宜、切实可行的法律保障。

二要加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在财力、物力、人力方面予以支持。切实加强地方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工作的领导,推广先进经验,吸取错误教训;抓紧解决基层农技推广工作的经费保障问题,可以建议中央按每亩耕地1元的标准安排农技推广工作经费(农业部课题组,2011);加快推进基层农技推广机构条件建设,在房屋设施、仪器配备方面下工夫;加大对县级农技推广机构的改革力度,不断完善“县为支撑、乡为平台、村为载体”的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完善基层农技人员职称评定政策,提高工资待遇。

三要提高农技推广服务能力,完善农技推广网络,建设高素质农技服务队伍。政府型农技推广部门不应该仅仅满足于把上边认可的技术推广到农户手中,其作用应更多地体现在信息解释、分析与服务方面;增加对农技推广体系的资金投入,把已经断的“线”连起来,已经破的“网”修补好;加强农技推广人员的培训,建设一支能够真正深入农业生产一线、为农民提供实实在在服务的高素质农技推广队伍,并鼓励、支持和引导广大科技人员深入田间地头,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以共同利益为纽带建立双方的良性互动关系。

四要实施一系列的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形成合力。各级政府要从实际出发,实施好“农业科技入户工程”、“专家大院”、科技特派员、“科技110”等项目,通过培育科技示范户,发挥辐射带动效应,为科技成果进村入户开辟新通道。非农口部门也要发挥部门优势,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技推广服务,如教育部开展的“燎原计划”,全国妇联开展的“双学双比”,团中央、全国科协的“科技下乡”、“三下乡”活动,民主党派的工商联的“智力扶贫”等。

(二)放活经营性服务,鼓励非政府农技推广组织发展

目前,我国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农业发展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化、组织化、集群化趋势明显,农业科技贡献率稳步提升;与此同时,农民对于科技需求也越来越多元化,特别表现在对产前、产后相关信息与技术服务的需求增大。为满足农民的需求,要放活经营性服务,通过政策扶持、项目推进等措施,为科研院所、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技术协会、农业龙头企业等组织开展农技推广服务营造良好环境,建立以政府农技推广机构为主体、多元化发展、无偿服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的新型农技推广体系。一要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农业科技的集散地、农民学习的培训班,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满足合作社实体建设的金融需求与农户在引入新品种、新技术时的资金借贷需求。二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结构升级,扶持壮大龙头企业,培育知名品牌,优化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三要继续发挥专业技术协会在信息传播、技术培训、生产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四要推进农民经纪人立法工作,规范农民经纪人队伍,发挥经纪人在农技推广中的作用。五要鼓励农业专业服务公司的发展,为农户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保姆式服务。六要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学研、农科教结合,支持科研院所同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开展多种形式技术合作。

  • 责任编辑:王坤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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