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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对开胸验肺式第22条军规说不
www.fjnet.cn 2009-08-14 15:16  孙学涛 来源:燕赵都市报    我来说两句

河南省卫生厅除了对“开胸验肺”事件中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处理外,还对郑大一附院给予通报批评并立案调查。该院于6月22日对张海超进行了开胸手术,诊断为:尘肺合并感染。通报称,郑大一附院在不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情况下,进行职业病诊断,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

河南省卫生厅的通报称,郑大一附院在不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情况下,进行职业病诊断,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可是不要忽略,“开胸验肺”的主角张海超先后到过郑州市二院、河南省胸科医院、河南省人民医院、北京协和医院、首都医科大学朝阳医院、北京大学第三附属医院等数家医院检查,医生们给出了一致结论:职业病——— 尘肺。这些医院有没有职业病诊断资格呢?郑大一附院到底是没有职业病诊断资格,还是没有“开胸验肺”资格?

事实上,推翻郑州市职防所结论的,不是郑大一附院的“尘肺合并感染”诊断结论。要是这个结论能推翻,前面多家医院的结论早就把它推翻了。推翻郑州市职防所诊断结论的是“开胸验肺”这四个字眼。正是这四个字眼,才产生了媒体报道、卫生部重视等多米诺骨牌效应。最终,行政力量驱使,把郑州市职防所的诊断结论推倒了,跟着一起倒的是河南省卫生部门的公信力。

因此,河南省卫生厅通报批评并立案调查郑大一附院,按照网友的说法是显得太“别有用心”了,显得太无耻和霸道了。由此,公众不免担心:此后,在《职业病防治法》仍然实施的情况下,还有哪家医院“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即使在患者自己要求的情况下,为患者“开胸验肺”?

更可怕的是,河南省卫生厅挑明了另一个社会逻辑:按照法规维护个人权利,实在难上加难;如果不按照法规维护个人权利,则必然违犯法规。具体到“开胸验肺”事件。如果张海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维权,郑州市职防所永远不承认是尘肺;郑大一附院为他“开胸验肺”,则违犯法规。这不就成“第二十二条军规”了吗?“第二十二条军规”是美国作家约瑟夫·海勒在小说中虚拟出来的。“第二十二条军规”是一个死循环:要发疯才能避免去执行任务,要证明发疯必须申请检查,提出申请的人必然是怕死的,所以就没疯,那么必须继续执行任务。后来人们就用“第二十二条军规”来形容不合逻辑的规定或条件所造成的难以逾越的障碍,

现实中,弱势群体正陷入各种荒诞的“军规”中。比如上访。你要是越级上访,则违反《信访条例》等规定;如果你不越级上访,很难达到上访的目的。

论者指出,“开胸验肺”事件应该推动改革《职业病防治法》,这当然是必须的。好的制度可以避免坏人为非作歹;坏的制度有可能使好人犯错误。剔除法规中可能存在的“第二十二条军规”,完善法规,是社会正义和公民权利的保障。但是,我想,对一两部法律的缝缝补补是不够的。如果公权在法规面前不害羞、不收敛、不敬畏,空置法规或者扭曲法规,再好的法规也有可能沦为某一个人或某一个机构的“第二十二条军规”。

因此,法治社会必须拒绝“第二十二条军规”,而现在,应该从严惩玩弄“第二十二条军规”的人和部门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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