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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卖淫案”的法律反思还应继续
www.fjnet.cn 2009-12-21 10:07  贱言献车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12月18日,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法院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张安芬、刘仕华容留卖淫案作出一审宣判:张安芬、刘仕华犯容留卖淫罪,但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现代快报》12月19日)

“小学生卖淫案”基本梗概是:2008年1月,刘仕华就被检查出有肺结核,因打工挣钱不够看病,为补贴家里的生活开支,2008年9月间,被告人张安芬与被告人刘仕华合谋,让刘仕华的女儿刘某某从事卖淫。经刘某某同意后,张安芬与刘仕华在2008年9月至2009年3月期间,先后租赁四间出租房,容留刘某某从事卖淫活动。

法院宣判之后,被告人刘仕华没有发表意见,但被告人张安芬表示,女儿卖淫不是她指使的,并说:“判我有罪,我就要上诉。”

至此,也许“小学生卖淫案”还没有结束,但“卖淫事实”这一点似乎已经没有争议了。之前关于警察粗暴执法、处女卖淫、社会宣传等方面的内容,媒体该报道的都报道了,评论家该评说的都评说了,而且已经说得比较透彻了,问题只是相关部门,特别是执法、司法部门愿不愿意真正吸收其中的法治精神罢了。

“小学生卖淫案”之所以特殊,有两个地方,一个地方是“小学生”,属于未成年人的范畴;另一个地方是卖淫当事人与被告是子女与父母的关系,涉及到监护的问题。因此,虽然法院已经宣判了,但我们的法律反思还应该继续。应继续法律反思之一,公诉机关仅求“容留卖淫罪”是否合适?虽然刘仕华因“无钱治病”让其女儿卖淫有不得已之处,而且卖淫也是刘仕华女儿同意了的。这样的事实,我们似乎只需要谴责刘仕华作为父亲的不道德,需要怜悯其女儿的可怜、懂事。然而,卖淫是非法行为,是道德贬义词,无论如何,“卖淫女”都是对人格的一种凌辱,更何况刘仕华女儿还是“小学生”,“卖淫”的经历必将成为她人生挥之不去的阴影。刘仕华明知或者应知卖淫违法,还让其未成年的女儿卖淫,显然有犯“虐待罪”的嫌疑。

应继续法律反思之二,我国监护刑事责任应该如何立法完善?不论张安芬的女儿卖淫是不是她指使,都无关紧要,因为在法律上张安芬是其女儿监护人是确定的,张安芬知道其女儿卖淫而没有干涉制止是确定的。这样的行为放到法国,必然会被治以“违背监护和教养义务罪”,并至少会被“处7年监禁并科10万欧元罚金”。而在我国,张安芬不仅免于刑事处罚,而且还表示要上诉?这就直击我国监护立法的不完善。在我国的法律里,监护人侵犯被监护人利益所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仅仅规定了虐待罪和遗弃罪两个罪名,而且还是“告诉的才处理”,对于“违背抚养义务”、“监护不力”等方面却没有规定监护人的刑事责任。另外,我国的法律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时监护人要承担刑事责任也没有规定。因此,从“小学生卖淫案”的反思开始,我们应该迅速立法完善我国监护刑事责任,从而更好地保护未成年的权益。


责任编辑:刘宝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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