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立法,谁会得益?
www.fjnet.cn 2010-01-07 08:39 胡泳 来源:南方网
我来说两句
当《侵权责任法》在全国人大网公布草案,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的时候,一些宪法、民法、传播学及传播法等领域的学者曾在去年12月初召开“侵权责任法(草案)‘互联网专条’研讨会”,对其中涉及网络侵权的第三十六条(俗称“互联网专条”)提出若干建设性意见。尽管学者们对实施这样的规定来减少网络侵权行为、净化网络环境的初衷表示理解,但就“互联网专条”能否实现这样的立法意图,却表示了怀疑。
现在,《侵权责任法》正式通过了,第三十六条并未接受这些学者们的意见,其全文如下:
1.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3.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为什么这样的规定不合适呢?传播法专家王四新等学者指出:第一,它有可能损害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原因是,它给网络服务提供者施加了过宽过重的审查义务。过宽意即给网络服务提供者施加了本来不应当承担的义务,过重意即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的责任超出了其应当承受的份额和范围,属于“苛责”。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的服务,有些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并且能够控制的,但也有很多是它们无法知道且无法控制的,在这种情况下,让网络服务提供者与违法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将置网络服务提供者于非常危险的境地。这除了会增加其运营成本外,还给服务提供者带来了经营风险。这损害的将不仅仅是个别的网络服务提供商,还会对中国正在蓬勃发展的互联网产业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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