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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立法,谁会得益?
www.fjnet.cn 2010-01-07 08:39  胡泳 来源:南方网    我来说两句

第二,它有可能损害到公共利益。在促进政府信息公开、确保政府高效运作乃至反腐倡廉方面,互联网都发挥着其他任何传统媒体所不可能发挥的重要作用。而互联网能够发挥这样的作用,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各种各样的服务密切相关。因此,如果第三十六条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施加不必要的注意义务,并且不加区别地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第三方实施的侵权责任,会使小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破产,使大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过重的经济责任。这样,必然会降低网络作为公共表达平台的质量,影响到公共利益,从长远来看,也不利于中国的政治文明发展。

第三,网络侵权问题不仅仅是个民法问题,还是个宪法问题。目前来看,侵权法完全是从民法角度立的,而没有考虑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出版等政治权利和自由,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提出批评、建议、控告、申诉。互联网及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多种多样的服务,尤其是采用匿名的方式寻求、接受和传播各种消息和思想的服务,使宪法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和自由的行使,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技术支持。但《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却有可能对公民享有的宪法权利造成一系列侵害。例如,限制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更多的信息,会不会也限制了公民依法享有的言论自由权?当官员以侵犯自身民事权益为由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屏蔽对他们不利的内容时,会不会损害到公民对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监督权的行使?

对这些看法,或许也存在争议,然而法律既然已经通过,更应该关注的是它的可操作性。在半年内会不会出台司法解释或实施细则?网络侵权的法律责任如何细化,将值得我们仔细观察。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这样的制度框架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会作出什么样的选择?如果出现了诉讼,法官以什么理由作何种判决?如果此一法律在互联网实践中被严格执行,又会出现什么样的后果?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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