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把部门利益“私货”塞进法律
www.fjnet.cn 2010-01-25 08:48 童卉欣 来源:广州日报
我来说两句
云南省政协委员程达日前建议在行政立法程序中建立适度回避制度,避免部门利益“被塞进”法律法规,以防止“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1月24日《新华每日电讯》)。
长期以来,我国的行政立法在法律总体规模和数量方面占有相当比例。人大是立法机关,但授权行政机关立法或授权行政部门起草法律已成为惯常选择,由于立法是权力和权益的再分配,在利益驱动下,不少地方政府或部门甚至垄断行业主体热衷于争夺立法权,很难排除他们通过行政立法为本部门或本行业圈出一块垄断性势力范围的可能。
比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当初由卫生部起草,其中对医患纠纷的处理,明显偏袒医疗单位,甚至有些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抵触。再如,《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曾规定:“铁路部门酌情给予事故伤亡人员的是,一次性救济费50至150元,或者80至150元火葬费或埋葬费。”这一荒谬规定竟然“暂行”了28年,直到2007年才被新法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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