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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成为庭审程序有益于判决公正
www.fjnet.cn 2010-02-20 09:27  徐云鹏 来源:    我来说两句

为约束法官自由裁量权,避免同案不同判决,北京市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时,将逐步推行“量刑答辩”制度。自2010年1月起,在对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抢劫、盗窃和毒品犯罪等五种常见罪名试行“量刑答辩”基础上,又扩大至强奸、非法拘禁、诈骗、抢夺、职务侵占、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十个罪名,辩护人可围绕“该判多少年”进行讨论。(据2009年2月19日《北京青年报》)

把量刑作为法庭审理的一道正式程序,进行公开的量刑答辩,公诉人和辩护律师都可以围绕“该判多少年”进行讨论,让刑罚由过去法院关门“自主裁决”式变为现在的公诉人和辩护人当庭“公开答辩”式,这无疑是开了刑事案件庭审的先河,它能够让被告人更加清楚量刑的全过程,更容易接受最终的量刑结果,既有利于被告人今后的服刑改造,又能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稳定,是一项确保刑事判决结果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好制度,值得普遍推广运用。

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实现这一目的,离不开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审判活动作支撑。科学公正的审判需要有两个最基本的环节:一是定罪准确,二是量刑适当。同时,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也是衡量司法公正的重要标志。为了确保法院依法公正判决,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本法有关规定判处。这也说明法院审判活动是有法可依的。

然而,我国刑法对量刑的具体规定,比较分散,总则、分则均有且形式多样。这些量刑情节,在有关刑法条文中都分别规定为“应当”或者“可以”。前者是肯定的,绝对的,法院量刑时必须严格执行,而后者则是相对的、不确定的,法院可根据事实予以选择。同时,许多具体刑罚又赋予了法院较为宽泛的“自由裁量权”,这就在客观上为司法腐败和判决不公提供了便利。近年来,司法领域爆出的一些影响性诉讼,很多是围绕具体量刑上的激烈争议。比如同为交通肇事案,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悔罪表现也都差不多,一审法院可能判三年有期徒刑,二审法院却可能给个缓刑。甚至在同一个法院,案情相似判决结果却不同。对此,人民群众意见较大。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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