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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富混居”混淆的是政府责任
www.fjnet.cn 2010-08-12 17:26  季建民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不管是低收入者,还是高收入者,似乎对“贫富混居”这一政策都不可接受,这一点或许在兰州市政府的意料之外(见9月10日《法制日报》)。

在商品经济社会里,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收入水平和消费能力,来选择符合自己消费能力和消费水平的商品房和住宅小区。然而在强权社会里,不受制约的权力,总爱违背市场的规律,总爱违背消费者的意愿,弄出“拉郎配”的闹剧来。

从富人和穷人的消费能力来说,他们本身就不属于一个消费层次。有消费能力的富人,希望自己买到的房子越大越宽敞越好。而那些“茅屋为秋风所破”的穷人,则希望自己的房子,能够满足自己最低的生活居住要求就行。穷人们哪里敢奢望自己的房子又大又宽敞,就是把这样的房子给他们住,他们也消费不起。

富人买房不仅是为满足自己的居住要求,而且还要求小区的居住环境设施完善、整洁优美。而穷人买房只讲究经济实惠,能够满足他们最基本的生活要求就行。这本身就是两个不同档次的消费群体,地方政府非要把他们往一起来拉。一个小区住着两个不同消费层次的群体,他们之间缺乏共同语言,在消费上相互之间更难有共同的认同感,这样“贫富混居”怎能混出幸福感来。

在一个“贫富混居”的小区里,物业费的标准是不是统一的。如果在这个“贫富混居”的小区里,在物业收费上,对富人是一个标准,对穷人又是一个标准,是不是在“杀富济贫”。如果按照富人的物业标准缴费,小区内的穷人肯定交不起。如果按照穷人的物业标准缴费,物业公司的经营行为肯定是要赔钱的。

在一个“贫富混居”的小区里,富人的孩子要什么有什么,穿的是名牌,吃的是山珍海味。而穷人的孩子则要什么没有什么,穿的是粗布衣,吃的是粗茶淡饭。面对这种居住环境,大人还可以理解,小孩子会不会理解。这样的贫富悬殊的居住环境,会不会在穷人孩子的心理上埋下阴影,会不会在他们将来的成长发育过程中,都留下终生难忘的阴影。

而兰州市推行“贫富混居”的最根本目的则是,在土地出让时对房地产开发商降低一定幅度的土地价格,要求他们开发出一定比例的限价房。也就是说兰州市政府,把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责任,都推给了开发商。地方政府为了推卸自己的责任,就搞起了所谓的“贫富混居”小区,而地方政府真正的目的则是,混淆和推卸政府应尽的责任。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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