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晚点赔偿”能否走向现实
www.fjnet.cn 2010-12-06 10:54 张贵峰 来源:重庆时报
我来说两句
画中有话
12月1日起,铁道部新规“普通列车乘客迟到车票作废”开始实行,网友质疑“火车晚点是不是要给赔偿呢?”中消协称该规定单方面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铁路部门应当就乘客晚点进行赔偿,且新规制定时未经听证,有损消费者权益。(12月5日《光明日报》)
“火车晚点应当赔偿”,中消协的这一判断,显然既代表了消费者的权益,也完全合乎相关法律的基本要求。《民法通则》就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但从现实维权的角度看,仅有一个“应当赔偿”的表态,无疑还远远不够,能否走向现实的“必须赔偿”,才是问题的关键。
当然,就个案而言,具体的消费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法院针对火车晚点做出民事赔偿的裁决。但这种个案诉讼下实现的个别、零散赔偿,显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火车晚点“必须赔偿”的问题。而中消协代表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应该是一个实现“必须赔偿”的理想方案和途径。遗憾的是,目前我们并没有一个基本制度支持这样的公益诉讼,更没有具体规定谁有作公益诉讼代表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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