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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激情杀人”,法院不能“激情判决”
www.fjnet.cn 2011-03-24 09:21  李英锋 来源:南方网    我来说两句

“激情犯罪”的一个特征是犯罪人受到被害人的刺激,可是药家鑫案并不具备这样的特征。药家鑫以为被害人记住了自己的车牌号码,会给自己带来麻烦,就乱刀杀害了被害人。被害人并未刺激药家鑫,药家鑫的杀人行为属于一种灭口式的本能自保,这种行为与窃贼蒙面行窃被人扯掉面罩暴露后的灭口杀人性质无二,而药家鑫杀人后的逃逸是自保行为的延续。

刑罚的主要功能是惩罚、震慑、教育和防范,笔者以为,如果以“激情杀人”为由轻判药家鑫,不仅不能充分地实现刑罚的功能,还有可能产生负面效应,一些人会因为“激情犯罪”的轻判成本而受到不良暗示,一些犯罪嫌疑人会努力寻找“激情犯罪”的借口对抗指控。

不管药家鑫平时表现多好,但他的“一念之差”剥夺了一个无辜的生命,他的罪行事实清楚,性质恶劣,民愤极大,法院在审理药家鑫案时,应该恪守法治理性,恪守公平和正义,充分考虑刑罚的社会功能,严格依法定罪量刑,切不可作出“激情判决”。 ●李英锋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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