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概有11条能够影响死刑量刑的司法“潜规则”,其中有一条是“被害人一方存在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出自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1999]217号)即使夏俊峰没有被殴打,但是在判决书中也认定,“在执法人员对液化气罐进行登记保存后,双方有拽、夺液化气罐的肢体接触”,而在双方的拉扯中,夏俊峰的身上形成了伤痕。所以,被害人一方显然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判“斩立决”量刑太重。
如今,终审判决结果已经出,好在2007年开始,死刑核准权被收归最高法,每年大概有10%的死刑核准会通不过,夏俊峰得到重判还有一丝希望。按照司法程序,最高法的三位法官会组成合议庭,分别查阅卷宗并提审被告人。在以前最高法的司法实践中,有过一些因为程序或证据出现失误而发回重审的案件,按照这个标准,夏俊峰案没有一个证人当庭作证,当然是法院程序和证据上的失误;即使不认定一审、二审程序有误,夏俊峰案的量刑情节也该得到考虑。最高法《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在对被告人作出有罪认定后,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的量刑事实,除审查法定情节外,还应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一)案件起因;(二)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三)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四)被告人平时表现及有无悔罪态度;(五)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情况,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六)其他影响量刑的情节。”
开发商雇凶杀死钉子户因为“积极赔偿”而被改判死缓;局长手段残忍地杀死副局长,因为认定有“自首情节”而被改判死缓。我们期待,在死刑核准这最后一道门槛,夏俊峰能够得到公正的审判。而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强调防止错杀的关键并不是死刑复核程序,“一审是关键、二审是基础”。
- 2011-05-10“夏俊峰案”拷问城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