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质检总局就《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修订版征求民意。征求意见稿提出,食品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切实履行召回义务。根据意见稿第十四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对被召回的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对被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的,不得将无害化处理后的产品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同时,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企业召回食品的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10版)
整个意见稿共二十七条,相比之前四十五条之多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似乎更加简洁、明了。然而,从本质上来看,这仍是一部“管理法”。通观整个草案,最主要的关键词仍是标准与监督、检查与处罚。整个法案,没有任何条款可以与消费者发生互动,也没有任何条款为消费者的监督权利留下空间。实际上,我们在形式上的监管法律从来不缺,可法律天生就有过剩的危机,经验告诉我们,将一部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搞成一部行政监管法,是不可能杜绝食品安全问题的。
当前,市场上的许多问题食品,事实上已经存在多年,只是到最近才被曝光而已。在食品安全问题上,私法、民商法的弱小,往往意味着生命如草芥般低贱。笔者不止一次地认为,消费者需要行政力量的保护,但更需要的是有足够空间和权利来自己保护自己。
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公共安全问题,食品安全不仅是当事人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事,也不仅是监管者和企业之间的事,公众也应是一方利益主体,他们对出现问题的食品及其生产者、销售者有知情权。这种知情权表明,在“食品召回”过程中,任何消费者都有权利知晓被召回食品的相关信息。现实中,一旦食品发生安全问题,涉及到食品召回时,相关企业就会在某些部门的掩护下秘密进行。本应该的公开召回变成了秘密召回,在2010年发生的“金浩茶油致癌门”等事件中,某些地方质监局就存在“帮助企业捂盖子,有选择的公布信息”的嫌疑。
知情权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只有有了知情权,消费者才有甄别选择的权利,市场和品牌也才能最终实现有序发展和优胜劣汰。然而,对食品召回中的信息披露,相比原《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这个意见稿不但没有进步,反而在退步。原《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指出,“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发布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和消费警示信息,或采取其他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在这个新的意见稿中,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条款不见了踪影。消费者一旦没有了知情权,就意味他变成了瞎子、聋子,他们又有什么能力来保护自己?
如果说食品召回是防止问题食品流向餐桌的最后一道屏障,那么,针对问题企业的信息披露,则是这最后一道屏障中的关键。对食品召回相关信息的披露,一直也是国外立法和实践重点关注的领域。在美国,为了配合奥巴马政府的食品监管改革,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就推出了食品召回官方信息搜索引擎,以提高食品安全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完整性。在英国,食品标准署也会定期在网站上公开食品的召回信息,包括食品生产厂家、包装规格和召回原因等。毫无疑问,只有有了清晰、透明、公平、公正的监管,才会有让老百心放心的食品。
- 2011-05-25食品召回别指望企业主动
- 2011-05-23“运动战”消灭不了食品“恐怖主义”
- 2011-05-20食品安全监管更需要未雨绸缪
- 2011-05-20治理食品安全,重拳要打监管者
- 2011-05-18自己种菜,食品安全就真安全了吗?
- 2011-05-17食品安全绑上官帽,效果也许不错
- 2011-05-17食品安全纳入政绩的关键是谁来打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