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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死刑适用尺度难在哪里
www.fjnet.cn 2011-05-26 07:57  张遇哲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0年度工作报告,指出将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标准,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同时,坚持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切实保障死刑案件程序公正。(5月25日《京华时报》)

罪刑法定、人人平等,是司法审判的基本原则。然而,在现实操作中,量刑差异却是不争事实。同样的案子在一个地方可能会判处死刑,但在另一个地方却可能逃过一死。尤其是职务犯罪中“小贪重判、大贪轻判”的现象,更是备受公众质疑。辽宁“土地奶奶”罗亚平非法敛财6000万被判死刑,山东日照检验局原局长李华森贪腐近1.6亿元被判无期。两厢对照,令人大跌眼镜。

事实上,早在2006年,时任最高法院长的肖扬就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提出“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标准”;200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纵深推进司法改革10项任务”,“逐步统一死刑案件裁判标准”亦赫然在列。然而,数年时间过去了,死刑尺度的统一却依然只是一个“未来式”。

凡事知易行难。我国现行刑法中采用的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模式,其优势在于有效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避免因规则带来的刻板导致法律适用的僵硬。但由于目前相关法律及配套制度不完善,使得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空间过大,并未达到理想的“度”。

按照刑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显然,“罪行极其严重”的标准过于原则和抽象,至于哪些情节属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也没有相关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此外,刑法分则对对具体罪名规定的刑罚种类较多,并且每一种刑罚的幅度也较大。以贪污罪为例,刑法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在贪腐记录屡屡刷新、金额动辄千万上亿的今天,这样的标准留下了太大的回旋余地。

“酌定情节”失范,也是导致死刑标准不统一的重要因素。酌定情节,又称裁判情节,是指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刑罚裁量过程中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比如犯罪的动机、手段、对象、结果等等。不过,刑法中“酌定情节”的构成要素在法律中几近空白。尽管在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研究中,人们总结出一些“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情节,如犯罪动机不是特别恶劣,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共同犯罪有多名主犯但不是一律都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等等。但这种总结归纳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最终还要依靠法官的综合判断和内心确认,从而因是否考虑这些情节造成量刑结果迥异。

人命关天,公平为大。死刑裁量尺度不一,缺乏对犯罪嫌疑人生命权的敬畏,也严重影响司法的公正,为少数司法人员办关系案、人情案,甚至滋生腐败提供了可能的土壤。因此,统一死刑适用意义非同小觑,实施刻不容缓。一方面,最高法应对具体罪名量刑出台更为科学的司法解释,明确在何种情况下适用什么样的刑种以及相应的量刑幅度;将“酌定情节”全面法定化,赋予其在量刑情节体系中应有的法律地位。同时,借鉴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出台指导性案例,约束审判人员的自由裁量权,促进执法标准统一。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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