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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拐婴儿送回买家” 问题出在哪儿
www.fjnet.cn 2011-06-14 11:05  张贵峰 来源:青年时报    我来说两句

其实,孤儿福利机构并不一定必须是官办的,民间公益组织同样可以承担这方面的责任。但问题是,囿于现行民间组织的管理体制,这样的民间公益机构实际上很难获得合法身份

日前,山东聊城警方侦破的两起重大贩婴团伙案相继审理完毕。涉案人员受到惩处。然而,被解救出来的29名婴儿,却因为无法找到亲生父母,仍旧只能继续寄养在买主家里,等待未知的命运。

这一打拐结局,实际上意味着,29名被打拐解救的婴儿,只是获得了形式上的“解救”,他们被拐卖的境遇,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改变。而对于哪些买主来说,更不啻是对其参与拐卖收购孩子行为的一种变相默认。诚如当地法律人士指出的,“很可能会造成‘收买孩子不会受处罚’的错觉,鼓励这种行为的发生”。

但是,如果因此便简单指责“被拐婴儿送回买家”的做法,显然又有失厚道和公道。一方面,这些孩子面临的“回家难”,确是一个客观事实,也是警方无力改变的现实——许多孩子的被拐卖原本源自亲生父母的“自生自卖”,几乎不可能再找到亲生父母;同时,民政机构也确实没有能力收养这样孩子。另一方面,在目前的现实环境下,“送回买家”虽然在道理上显得荒谬,却几乎是唯一最可行的解决办法。正像警方所说的,“购买孩子的家庭,一般都会真心对待孩子。相比福利院等民政救济机构,这些家庭的环境更适合孩子的成长”。

一个无论在道德伦理还是法律规则上均显荒谬的事情,在现实生活中却成了可行的做法。为什么会这样?如果我们不怀疑上述基本道理伦理和法律规则本身有什么问题的话,那只能是我们的社会在某些方面出了问题。

比如,孤儿收养管理方面的问题。为什么政府福利机构不能成为孤儿“更适合成长”的地方?这显然与我国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能力、素质、方式存在密切关系。其实,孤儿福利机构并不一定必须是官办的,民间公益组织同样可以承担这方面的责任。但问题是,囿于现行民间组织的管理体制,这样的民间公益机构实际上很难获得合法身份。今年初,便有媒体报道过这样一件事,曾经作为流浪儿童的29岁四川男子姜林,在重庆筹资成立了一家民间孤儿院,专门收留流浪乞讨的儿童,但该孤儿院最终却因“未经审批不合法”被无奈解散。

而从“适合孩子成长”的角度看,无论是官办还是民办,“孤儿院”其实都不是孤儿成长的最好地方,而最好的地方只能是“家庭”。但同样麻烦的是,目前我国《收养法》所确立的孤儿家庭收养条件、程序都存在许多不足。如收养条件过于狭窄严苛,必须同时满足“无子女、年满35周岁”等诸多条件才能拥有收养资格。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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