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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执禁“夜袭”不要留尾巴
www.fjnet.cn 2011-07-04 08:39  张遇哲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作为规范行政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行政强制法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审议,6月30日终获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强制法禁止“夜袭”,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7月1日《新京报》)

《行政强制法》与《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并称行政“法典三部曲”。但与后两者相比,其立法道路可谓一波多折,从1999年开始酝酿至今,历经十二载才把行政机关的强制措施纳入了法治轨道。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所言,法律草案审议几次,主要是取决于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复杂程度和社会共识的达成程度。行政强制法经过五次人大审议,一直在权力与权利之间寻求“平衡”,在行政机关的行为和保护公民之间探索博弈,通过不断臻于完善最终获得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的认可。

法治依赖人文关怀的支撑,法治最终体现人文关怀。尽管这部十二年磨一剑的法律亮点颇多,“行政强制权等不得委托”、“限制人身自由不得超期限”、“为受害人提供全面的权力救济途径”等皆可圈可点,但许多媒体在报道时不约而同地将“禁止‘夜袭’”这一细节,在标题和导语中放大出来。一枝一叶总关情,于细微处见精神。在行政强制法七章七十一条的宏大叙事中,恰恰是“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在夜间和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机关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义务”等看似不起眼的表述,让人砰然心动,暖意融融。

近年来,“夜袭”执行的事件时有发生,“堵被窝”成为某些执行机关和人员完成工作的“杀手锏”。夜间强执在提高执行率的同时,也引来了“不以人为本”的诟病。夜半时分,梦中惊醒,衣衫不整,狼狈不堪,这样的强制执行结果,往往使被执行者感到不被尊重,对执法行为产生抵触情绪。同时,一些摸黑上门突然袭击的背景,往往是政府部门不去耐心解释沟通和疏导矛盾,一心想着趁夜间对象不设防快刀斩乱麻,如此简单粗暴做法严重损害政府部门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目前,许多国家行政强制法都规定了“适当原则”,要求选择适当的行政强制方式,最低限度损害当事人权益。国内一些专家学者也在积极提倡“有尊严的被执行”,疾呼尊重一个被执行者作为自然人的基本权利。如今,行政强制法明确禁止夜间执法等失当行为,是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体现了人权理念,是法治化进程的一大标杆。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禁止夜袭,行政强制法还有一个补充规定,“情况紧急的除外”。诚然,这样的规定设计是基于法律的严谨性,充分考虑到实际情况的复杂多样,但对于哪些情况属于紧急情况,法律语焉不详,容易留下了操作漏洞。在具体执行中,行政机关很可能以此为护身符,动辄打着“情况紧急”的旗号,为肆意失范的夜间突袭开脱罪责。

法律如同篱笆,越细越能约束。为防止行政权力的泛化和滥用,最高法有必要在随后出台的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界定紧急情况的内涵和外延,列举相关必要条件,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不留尾巴。同时,对于被执行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实施“夜袭”的行政机关承担举证倒置责任,如不能提供符合紧急情况的有效证据,则要求赔偿受害者损失,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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