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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乌龙”不能止于辟谣
www.fjnet.cn 2011-08-16 09:51  刘翔 来源:青年时报    我来说两句

“有人盗用”中的这个“有人”是谁?如此重要的公文是怎么被伪造的?谁应当承担个税“乌龙”新闻出炉和传播的责任?辟谣之外,对于这些问题,国税总局显然应该在彻查之后给全社会一个交代。

天下之大,无奇不有。

昨天,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声明称,“近日有人盗用国家税务总局名义,对外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47号)’并做解读。该文及解读内容在媒体刊登后,严重误导了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从未发过该文件及解读稿,此文件及解读稿系伪造。国家税务总局将依法行使追究伪造公文者法律责任的权力。”

而就在8月13日,新华社播发了这样一条新闻: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明确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告明确,纳税人一次取得各种名目奖金,可分摊到12个月中计税……与此同时,央视及全国大小媒体纷纷聚焦,跟进报道。

也就是说,国税总局辟了一回央视、新华社的“谣”。甲方是国家级部委,乙方是国家级新闻机构,国家级甲方说国家级乙方刊发的新闻是伪造的、是有人盗用名义乱写的……

当纳税人还在盘算着“税收新政”会对自己的荷包产生什么影响之时,仅相隔一两天,收税人突然告诉你:别盘算了,那是假的。看到这一幕,你没有办法解释纳税人的错愕:确信我们看到的不是一出荒诞剧吗?竟然连公文都可以伪造,连官方名义都有人可以盗用,甚至还能在新华社、央视上刊发。你也没有办法阻止纳税人的疑问:新华社、央视、国税总局,你们到底哪个是真,我们到底该以谁为准?

更大的疑问还有这种“辟谣”的方式和言辞,作为一个纳税人,至少有两个问题有权要求国税总局回答。

第一个问题,“有人盗用”中的这个“有人”是谁?他到底是个什么“人”?神通广大到能伪造国家部委公文,甚至连速算扣除表格都有,令人忍不住会联想:确定他不是外星人吗?就像前不久曝光的故宫宋瓷损坏事件,虽压制了20多天,但在社会公众和媒体的不断追问下,才回应出具体的直接责任人。若也是“有人”不小心损坏国宝,试问又如何能平息质疑?

第二个问题,伪造公文盗用名义的过程是怎样的?假设国税总局说辞为真,那就不仅是诚信问题,而是国家安全问题了。这纸公文是影响到亿万纳税人切身利益的法规政策,关联到每个人的经济生活,如此重要的公文是怎么被伪造的?谁应当承担个税“乌龙”新闻出炉和传播的责任?国税总局显然应该在彻查之后给全社会一个交代。

一纸声明好发,一个谣言好辟,但如以为简单的声明和辟谣就能打消公众疑问,就能解开公众困惑,那显然是低估公众智商了。若止于这样的辟谣,不仅无益于公信力的建设,甚至会导致公信力的进一步丧失。公信力构建不仅是政府的事,更是政府、公民和各种民间组织博弈活动形成的。而国税总局的这一个辟谣,显然只是解决这起事件的开始。

责任编辑: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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