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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要堵上“一房多卖”的漏洞

www.fjsen.com 2011-11-16 15:16  徐娟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海南省海口市15位居民5年前购买了该市龙华区海东公寓的15套房子,在住了近5年后,房子却被人卖了,房产证办在了他人的名下。去年,15住户将海口市住建局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住户败诉。经过长达一年的上诉,海口市中院终审判决,撤销海口住建局为后买房者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11月16日《重庆晨报》)

一处全额缴纳了房款、自己装修,并且住了五年之久的房子却冒出了新主人,多少让人有些匪夷所思。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像房产这样的不动产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后,房主才真正拥有所有权。现实的情况是,开发商并不会及时为业主办理房产证。在多数业主看来,交了钱装修后搬入新居,房子就是自己的了,至于房产证可以慢慢来办。海口的这位开发商正是抓住了这个空隙,来了一回“一女嫁二夫”,最后让这二位无辜业主打起了官司,前业主还因此险失住了五年的房屋。

笔者上网查询了一下,像这类官司近年在全国不同地方发生了多起。这些案件除了提醒购房者要及时办理房产证,给自己吃个“定心丸”外,同时也暴露出了我国房产登记存在的缺陷,法律必须及时堵上这个漏洞。

一方面,暴露出房产登记功能定位上的偏差。法律规定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立法本意是,以国家的公信力公示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也就是对双方交易真实意思的确定。从这个角度看,房产登记机关是服务机关,不是管理机关;房产登记功能是公示公告,不是收费审批。既然如此,不论从事实上还是从立法上,都不应排除当事人之间还存在其他意思表示的方式。堵住开发商钻法律空子搞“一房多卖”,就要有条件地承认所有权实际转移的现实。比如,海口这起案件,双方交付了房屋,业主装修完毕入住,就是可以认定房产所有权已经转移。司法机关不但要惩处“一房卖二主”的开发商,保护前后二位购买者的权利,还要帮助当事人及时补办房产证,使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另一方面,暴露出房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滞后。预告登记是指买卖双方在签署完预售合同后,到房产登记机关共同或单方面办理预告登记。付完房款后,再通过产权登记,将房产真正纳入业主名下。预告登记与最终的产权本登记相连,从而有效实现对第一购房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卖方无权处分该房屋,这就从法律上杜绝了“一房多卖”现象的发生。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房产预告登记立法已经比较成熟,并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反观我国,不仅鲜有当事人提出办理预告登记,而且仅在《物权法》中用一个条文规定预告登记制度,还停留在原则性阶段,缺乏可操作性,也这些都亟待跟上完善。

  • 责任编辑: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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