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西岸时评> 教育讲堂 > 正文

从“魔鬼训练营”看教育消费者的权利意识

www.fjnet.cn 2012-02-20 09:06  熊丙奇 来源:南方都市报 我来说两句

“魔鬼训练营”重出江湖,涉嫌体罚和性侵犯学生的“浙江少年行为矫正训练教育接待中心”近日陷入舆论的漩涡。该机构负责人已经被当地警方带走调查。当地教育和工商部门则遭遇监管不力的质疑。面对质疑,教育部门和工商部门均称,无权对该机构进行监管。(中广网2月18日)

先来听听这两个部门的解释——— 工商部门称,“只要它的材料符合我们的登记条件,我们就要按照规定给他发营业执照。至于怎么经营那块,我们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如果涉及到虐待体罚我们不可能监管到,到现在为止我们也没接到投诉。”教育部门称,“不是我们这里注册登记,一般我们不监管,但是如果有反映,家长举报的。因为家长不知道这个情况的,那我们会跟相关部门联系,然后协助他们去督查。”

这听上去就像是“踢皮球”,让很多网友很愤怒。可仔细分析这两部门的意见,却并不离谱。工商部门对企业监管,不可能整天派人去现场监管,那涉嫌侵犯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它的监管职责是处理违规收费、违法经营、顾客投诉等等。而由于这一机构不是由教育部门注册,教育部门确实无权监管。

有舆论称,这应该归教育部门统一监管,避免多头管理的问题。可按照国家《教育规划纲要》,类似这样的社会培训机构,今后是要按照营利性民办教育进行管理的,也就是实行工商注册,按教育服务公司管理。目前这一机构实行工商注册,并无不妥。

其实,就是这一机构实行教育注册,让教育部门来监管,也同样存在难以监管的问题。网友们可能期待教育部门深入了解这所学校的办学,关注这所学校的办学细节,但如此一来,教育机构的办学自主权何在?这种管理模式,不正是现在舆论所热议的教育部门不能以管理为名干涉学校的办学自主空间吗?

政府部门对工商企业、学校,确实有监管的责任。但监管不是万能的。就教育服务性质的企业和学校来说,监督其依法经营、依法办学的力量,主要来源于教育消费者(即受教育者),简单地说,如果教育消费者认为其经营、管理有侵犯自身权益的行为,应该立即与机构进行交涉,并向监管部门举报。对于营利性的教育机构来说,受教育者的维权以及以脚投票,是促使其合法经营、提高质量的最重要因素。

  • 责任编辑:林雯晶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