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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司法尚需尊重自身规律

www.fjnet.cn 2012-03-12 09:08  傅达林 来源:京华时报 我来说两句

作为国家整部机器的重要“润滑”装置,司法的功能就在于减少摩擦、缓冲震荡,通过依法裁判为社会矛盾冲突的化解确立长远而权威的制度平台。而要做到这一点,能动司法是理念,恪守本职才是根本。

审议“两高”工作报告,是每年“两会”的重头戏。报告文本中折射出的司法政策,成为公众评判法治水准的重要因子。尤其是当前处在改革的关键期,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矛盾多发,司法何以有效应对自然是人们关注的重点。

告别了以往强调司法改革,今年最高法的报告侧重于司法对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作用,提出“高度重视小型微型企业因资金链断裂引发的涉诉案件,尽可能采取调解、协调、和解方式化解纠纷,在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发展生产”。这显然符合中国司法一以贯之的思路:为社会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经济发展遭遇了多年未遇的困难和考验,企业破产、债务纠纷、官民冲突等已经明显反映到司法层面。尤其是国内改革深化,金融风险隐患不断积聚,一些小型微型企业出现资金链断裂,并导致停工停产甚至倒闭,由此引发的绝非简单的劳动争议或债务纠纷,处理稍有不善极易酿成恶性群体性事件,这给司法系统带来很大压力。

在这种背景中,司法机关以“能动司法”积极应对,连续下发多个意见防范金融风险,以减少危机所带来的社会冲突,起到了不错的社会效果。但同时也需注意,能动司法更多的是一种司法理念,而非具体办案的明示性依据,对它的贯彻落实必须建立在尊重司法自身的客观规律基础上,而不能在盲目能动中背离司法机关的职权定位。

对法院而言,其能动性应主要体现在工作的前瞻性与周延性,通过及时有效多元的司法裁判,依法妥善化解利益纠纷,为涉案企业与职工输送个案正义,借此为广大劳动者、经营者确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治预期;而不是在“顾大局”中为地方保护开“方便之门”,以此“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发展生产”。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处在关键时期,既要保持经济平稳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又要破除利益阻力继续深化体制改革,这势必给司法提出更多复杂尖锐的矛盾和问题。作为国家整部机器的重要“润滑”装置,司法的功能就在于减少摩擦、缓冲震荡,通过依法裁判为社会矛盾冲突的化解确立长远而权威的制度平台。而要做到这一点,能动司法是理念,恪守本职才是根本。

  • 责任编辑: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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