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生命意识应大于法律责任
www.fjnet.cn 2012-03-30 08:02 吴 帅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3月26日晚6点,南京下关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肇事司机拒绝打120救伤者,称要打110再说,因为要保护现场。(3月29日《广州日报》) 无论是积极”保护现场”,还是“在原地等待交警”,都折射了肇事司机一种规则意识,愿意承担法律责任。但在特殊的场景下,这种行为却是非常不妥当的。 在交通意外面前,选择的排序中,生命永远应该是最珍贵的,其次才到法律责任。交通事故中的伤者,面临着许多未测的生命风险,需要在第一时间得到医务人员的救护。这种救援的介入越早越及时,风险就越小。拖延时间越长,麻烦可能越多。但显然,这位肇事司机不明白或者是“遗忘”了这个常识。 庆幸的是,最后在医护人员及围观路人的劝说甚至是指责下,她才愿意修正自己的行为,同意让伤者送医院就医,化解了这种 “拖延”带来的生命风险。 为什么这位肇事司机规则意识如此之强,但生命意识却如此之弱?在我看来,这或许并非是一种偶然。 在多地,曾出现过这样类似的一幕,老人跌倒在地,但围观者却无人敢上前“扶老人”,而很多人的选择是打“120”电话。原因在于,很多人害怕上前扶老人,如果被诬陷为“肇事者”,会让自己可能要承担自证清白的法律责任。时间长了,它就逐渐形成了一种不成文的规则,看见老人跌倒,千万别上前去扶。 这种规则最后甚至还成文了。去年,媒体曾报道过这样的案例,在南京,一辆公交车上一名71岁老人突发疾病昏迷,事发地距最近医院不到5分钟车程,有市民催促公交车司机赶紧送医,但司机最后选择的原地不动,等120专业救护人员过来处理,致使当事人30分钟后才被送至医院。事后调查发现,当地这家公交公司的确存在着这样一条内部管理规定。 必须重申,在任何交通事故中,生命应大于法律责任,这种排序才可能有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在交通事故与伤者面前,作为政府管理部门,有责任帮助开车的人,建立起一种理性的生命意识与秩序观念,要多强调救治生命的重要性,而不只是一味的只去强调交通中的法律责任。先有规则制定者及管理者的转变,才能让更多这样“糊涂”的人,变得清醒,从而修正自己的这种不妥当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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