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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罚路”暗“陷阱”明“坑车”

www.fjnet.cn 2012-04-24 22:25  熊传东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常罚路”怎敢视法律法规为儿戏?协管员是否有权贴罚单?公安部曾于2011年11月24日召开坚持公正廉洁执法、坚决杜绝公路“三乱”视频会,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规范执法行为,交通协管员不得参与执法,严禁其从事交通违法处罚、开具法律文书等路面执法工作……再说,违章原本是以教育为主的执法形式,为何一旦进入实际操作程序往往常“变味”?

既然国家相关法律已明确规定,只有取得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才能进行行政处罚,显然东莞市虎门镇交警大队协管员行使行政处罚权,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自然系违规行为。重要的是,作为交管部门理当在“禁止停车”路段或地方,做出明确明显规范的“标识”或“标志”,不要设“雾里看花”或“水中望月”式的“陷阱”。这样容易误导或造成车主判断的混乱或失灵从而导致违章停车。

值得提醒的是,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交管部门巧设“常罚路”使之成为“创收”之路,并非个案,几乎有路的地方就有“此路”。维护交通秩序,保障车辆畅通,社会赋予重任。

倘若条条路段皆“陷阱”,道路成为“敛财”工具。那么,“堵”的不再是我们的路和车,“堵”的而是我们的“心”——一颗对执法部门信任的心,一颗对权力部门公信的心。期望个别交管部门不要为道路“添堵”。

  • 责任编辑: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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