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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维艰中,征税需谨慎

www.fjnet.cn 2012-05-17 10:06  柏文学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设区的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税。超过的部分,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税。(5月16日中国网)

这个结论来自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的表述:“上述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于双方的劳务合同关系已经终结,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上述规定,因此,实际上不应界定为补偿金,对这部分收入按照规定应该征收个税。”然而,笔者觉得这番表述,存在5个问题。

问题一,纳税服务司说,由于“由于双方的劳务合同关系已经终结,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上述规定,因此,实际上不应界定为补偿金”,这个推理是从时间序列上进行界定和判断的。可是笔者认为,更合理的界定和判断,应当从因果关系出发。因为“劳务合同关系终结”,才发放“一次性补偿收入”。如果没有“劳务合同关系终结”之前因,就不会有发放“一次性补偿收入”之后果。所以“一次性补偿收入”,理所当然是“经济补偿金”。

问题二,按照纳税服务司的结论,这“一次性补偿收入”,不算“经济补偿金”的话,那么应该算作什么呢?纳税服务司应当给一个“自以为是”的名称。可是纳税服务司只是否定性指出“不应界定为补偿金”,却没给任何名称,便认定“对这部分收入按照规定应该征收个税”,给人“名不正则言不顺”的感觉。

问题三,退一百步讲,即使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算“经济补偿金”,纳税服务司又是依据什么法律法规中哪些条款,认定其收入在当地(设区的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税。超过的部分,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税?人民的公民觉悟越来越高,自我保护意识越来越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越来越成为必须。征税当然要依法进行,那么纳税服务司应当给出征税依据的具体内容,以便纳税人甄别。

问题四,退一万步讲,即使征税了,怎么个征法,应当有个说法,不能留下模糊地带。譬如这“一次性补偿收入”算是获得者哪一个月份的月收入?算是离开单位的当月,还是下一个月?还是签字领钱的那一个月份?“按照规定计算”,是什么规定?怎么计算?这应当让老百姓心中有数,明明白白,以便被征税时复核。

问题五,民生维艰中,征税需谨慎。征税部门对“一次性补偿收入”征税后,如果“劳务合同关系终结”者长期找不到工作,征税部门返还所征之税吗?如果返还,那就应该承诺;如果不返还,道理何在?征收个税,本来就应该按照年收入征收,更应该按照家庭年收入征收,只是由于征税部门的懒政不作为,才导致当今按月按人征收个税的不合理状况。

纳税是应该的。没有纳税,就没有公共服务。没有纳税人,就没有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然而,不但税收的用处安排需要纳税人睁大眼睛,怎样征税更需要征税部门谨慎从事。几十年来,国家税收增长太快,国民收入增长太慢,社会财富分配严重不公,百姓消费严重乏力,内需严重不足,早已严重影响到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当前中央正在努力促进百姓消费,设法提高百姓收入,改善财富分配格局。这些,纳税服务司也得放在心上啊。

  • 责任编辑: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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