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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监督不应是政绩考核中的洪水猛兽

www.fjnet.cn 2012-06-15 11:08  高亚洲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近日,山东《菏泽市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暂行办法》出台, 《办法》规定,被省委、省政府、省纪委通报批评或省级主要媒体(大众日报、齐鲁晚报、山东电视台)曝光的,每起事件扣5分;被国务院、中纪委或国家级媒体通报批评或国家级主要媒体(人民日报、中国纪检监察报、中央电视台)曝光的,每起事件扣10分。(6月13日,《齐鲁晚报》)

有谚云:人要脸树要皮。保持或树立一个良好形象,是任何有美丑审美观念的个人都不会放弃的事。于一个社会公共组织而言,塑造并保持着良好形象,不仅关系到组织的正常运转,也是提升社会公信力的保障。在公共传播媒介日益发达的大背景下,社会公共组织形象的塑造,一方面可以借助传播媒介得以借力提升,另一方面也可能在强大的传播力量下,负面新闻极容易曝出,由此引致的负面形象面临被放大甚至被妖魔化的风险,很多时候甚至是防不胜防的。

山东菏泽市此番出台民主评议办法,将媒体曝光公共事件列入政绩考核范畴中,其出发点可能在于抑制政府形象危机的发生,塑造政府部门良好形象。但一个值得追问的问题是,此办法出台真的可以实现如此良善的初衷吗?

我们不妨做一个这样的假设:如果此办法得以贯彻,可能的效果无外乎有二:一是菏泽各部门从此谨小慎微,杜防任何负面新闻的发生,在民主评议考核的压力之下,菏泽全面太平,歌舞升平,幸福安康。当然,这应该是不大可能实现的理想状态,第二种情形可能就是,在民主评议的压力下,媒体监督被当成了绝对的洪水猛兽,面对来自媒体的监督,要么是拿出“防火防盗防记者”的霸气,防止媒体的渗透,让媒体无处可曝,要么就是在事发之后,动用各种权力资源,阻碍媒体监督的正常发挥,通过打压或强捂等手段,营造出世事太平的假象,在无曝光无丑闻的假象之下,菏泽各部门相安无事,皆大欢喜。

在那种理想状态无法实现的情况下,极有可能的情况便是后一种,那么这种对媒体监督的强势打压以营造天下太平的假象,又有何意义呢?一来对存在的问题无法在媒体监督下大白于天下,倒逼出积极的改良,二来也无法满足公民知情权,是对公民权利赤裸裸地侵犯。从近年来几起颇具影响力的社会事件来看,媒体的积极披露,不仅未造成事件的恶化,反而能因为澄清真相,缓解社会的恐慌,有利于事件的小范围解决,避免了事态的恶化。媒体监督的价值在于事实的还原和真相的公开,媒体不曝光不代表世事太平,将媒体监督视为洪水猛兽,无异于掩耳盗铃。

  • 责任编辑: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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