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预算法修正案草案。草案中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只有法律或国务院规定才可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代地方政府发行债券。(6月27日《新京报》) 禁止地方政府举债,其实并不算新规定。自1995年施行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就明确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不过,这并未阻挡地方以各种变相方式举债的脚步,近些年地方政府债务急剧上升达十万多亿元。 面对既定事实,《预算法》修正案是该继续维持旧有规定,还是进行调整变革?这成为争议焦点。有观点认为,应该借《预算法》的修订,明确地方举债的原则、制度框架和程序,赋予地方政府举债的权利。而《预算法》修订案征求意见稿中,也拟从法律层面赋予省级地方政府有限的举债权。“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经国务院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举借一定额度用于特定支出的国内债务,列入本级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如今,二次审议的修正案草案删除了一审稿中关于地方政府举债的规定,秉承了现行预算法关于严格遵循编制预算不列赤字的原则,把这场地方举债权的禁放之争重新拉回原点。应该说,维持禁止地方政府举债的规定是一种明智之举。毕竟,地方政府缺乏还债的来源和机制,再加上地方债务并没有纳入到地方预算,其规范性、约束性和透明性的缺失,大大增加了债务偿还的财政风险,。 然而,不放开地方政府举债,并非这场争论的终点。事实上,当我们暮然回首,不得不重新面对地方举债禁而不止的尴尬。显然,在地方政府大量变相举借各类债务成为公开秘密的当下,我们不仅要维护预算法的刚性,更要反思地方举债的深层次症结。 地方政府热衷举债,原因大致有三:一是分税制后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不匹配。近年来,地方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经济发展任务不断加重,地方政府层级越低,增加开支的压力相对越大。与事权和开支相比,地方政府的财源明显不足,不得不举债度日。二是地方政府职能转换不到位。地方政府作用与市场作用的关系尚未理顺,是地方政府债务膨胀的深层次原因。目前,地方政府仍然做着许多本应由市场、由企业去做的事情。地方政府职能越位,必然导致其债务负担不断加剧。三是行政管理体制缺乏约束机制。一些地方政府领导为了在有限任期内表现“政绩”,获取政治资本,不惜一切大肆融资举债,用于“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建设。由于本人不必为当地政府所欠债务负责,一些地方官员在举债时往往毫无顾忌,只管借钱举债而不计成本、效益,更不计风险。 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禁止地方政府举债,关键要消除利益驱动。一方面,细化地方政府事权,加快地方政府职能转换,减轻其财政压力和债务负担。同时,探索地方政府负债规模、举债行为任期化,健全政府债务清偿责任制度,对于盲目铺摊子、上项目,造成决策失误和经济损失的政府负责人,严肃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
相关阅读:
- [ 06-27]地方政府举债助长败家子行为
- [ 08-03]铁路举债破2万亿 管理能力应匹配
- [ 12-08]举债“申遗” 咋像贷款做“生意”
- [ 05-14]地方政府爱举债,人大监督缺心眼
- [ 03-18]地方举债无度,恶果还得百姓吞
- [ 07-10]不宜“举债求学”的另一种解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