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法律禁止公民与前丈母娘结婚
www.fjnet.cn 2012-08-16 17:57 鲁开盛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四川省宜宾男子尹某娶了个外地老婆。前一段时间,尹某和妻子离婚、与丈母娘结婚并落户、再和丈母娘离婚和妻子复婚,拿到了9万拆迁费;丈母娘也如愿拿到了养老金。近日,尹某因诈骗罪被提起公诉。(8月16日《检察日报》) 这个故事之前只是个传说,现在有了活生生的案例。笔者虽然不赞同尹某的做法,但也反对以此追究尹某的法律责任。笔者认为,只要尹某在其系列离婚-结婚-离婚-结婚过程中,符合政策、程序合法,只要当地是以户口发放拆迁费和养老金,而无其他限定条件,尹某就不该受到法律的追究。 尹某的行为不该承担法律责任,第一个层面是尹某与前丈母娘结婚是否有效的问题。通过报道的介绍可以看到,尹某跟妻子离婚,与前丈母娘结婚,到与前丈母娘离婚,最后再与前妻复婚,这里面并无诸如伪造印章、伪造户口、伪造法律文书等违法犯罪情节。 尹某的真假离婚和真假结婚并不违法。翻开现行《婚姻法》,第七条明令禁止结婚的有如下两款:(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显然,尹某在与妻子办理离婚的法律手续后,可以与前丈母娘结婚。至于他们到底是真结婚还是假结婚,那谁也管不着。 法律文书体现国家意志,而制式结婚证更是国家保护公民婚姻自由权利不受侵犯的有效证明。法律规范的婚姻,是以结婚证为依据。现行法律体系下,我们认定男女双方是不是合法夫妻,是看是否持有国家婚姻登记部门颁发的结婚证,而不是看当事双方有没有事实婚姻。 尹某的行为不该承担法律责任,第二个层面是要看尹某有没有构成诈骗罪的行为。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但显然,尹某并无构成诈骗罪的行为要件。 尹某不该承担法律责任。公民有结婚、离婚的自由。至于这拆迁补偿款该不该拿,那是政策制定者考虑的问题。因为结婚可以将户口迁入,因为将户口迁入就可以领得到拆迁补偿款和养老金,所以尹某就钻了空子。这钻政策、法律空子的行为是不大妥当,但并不违法现行法律。既然不违法,那么提起公诉就站不住脚。 政策漏洞造成的损失和后果不应当由尹某承担,而是应当由政策制定者来承担。这是因为,政策制定者在制定相关政策时,没有经过认真缜密地调研和认证。其实,他们在制定拆迁补偿金分配政策的时候,可以考虑得周全一些,比如添加一些限制性条款:在某年某月前结婚迁入户口的认可,在某年某月某日之后突击结婚迁入户口的则不享受拆迁补偿款。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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