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丈母娘假结婚,何以至此?
www.fjnet.cn 2012-08-17 08:16 张亚祺 来源:东方早报 我来说两句
一则新闻让我的内心有一丝凄苦之意。新闻说,2010年6月到12月间,因居住地被划入经济开发区而面临征地拆迁的四川宜宾市翠屏区赵场镇长江村黄金塆组农民尹定前,先与自己户籍在外地娘家的媳妇离婚,后与丈母娘结婚,再与丈母娘离婚后与前妻复婚。尹定前事先得知,一般补偿均按照人头计算,给予支付拆迁费和缴纳养老保险费补偿。他之所以如此“折腾”,是为让自己户籍在外地的丈母娘“老有所养”,每月领到固定的养老金。至案发,该农民一家三人总计获得十几万元的基本养老保险、征地拆迁费。 今年5月,由于黄金塆征地拆迁过程中村民户籍作假问题严重,有关方面开展了联合清查。迫于巨大压力,尹定前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于7月23日被宜宾市翠屏区检察院以诈骗罪提起公诉。 按我国刑法,诈骗罪指的是行为人以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且后果严重的行为。就尹定前一案,出自检察日报的新闻稿白纸黑字写明,尹和妻子的离婚、复婚,与丈母娘的结婚和离婚,均经法定登记程序进行,不知这反复离合虚构了什么,欺骗了谁。或许可说他虚构了内心的真实想法,隐瞒了有证无爱的事实。 但我认为,综合考虑政府方面征地补偿政策的规则漏洞、尹定前行为的后果、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将尹定前的行为与那些用恶劣手段不劳而获,骗取他人劳动成果或者国家财产,且为常人、社会良知所不容的行为区别开来。这才是法律制定诈骗罪的本意。 说起来,尹定前一事本质上无非是当地的征地补偿规则被尹定前“无德”地钻了漏洞。和丈母娘结婚,是为世人所笑,可多拿点补偿款就真的为法所不容?实际生活中,若以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来说,一些机关、事业单位内部亦比比皆是,设立小金库、大搞虚假报销也都是在以合法形式骗取国家财产,但这些行为往往只以违纪行为加以处置。 反观尹定前案,大背景是城市化进程中农民无地后失去了基本生活保障,那么征地补偿款等等,多拿一点是一点,同时我国养老保障制度很不完善,农民看着城里人能领养老金,也想得到些好处。其次,涉案金额并不大,此案系三人共同参与,人均涉案金额才不到5万元。第三,获益者仅有包括尹定前在内的三个家庭成员,他并没有再恶意复制这个模式骗取更多补偿,即他的主观恶意非常有限。所以,对尹定前的行为处以批评教育和收缴违法所得足矣,并没有提起公诉的必要。 此事若往好了想,我以为是有关方面希望惩罚尹定前,以儆效尤。尹定前一案里,征地补偿规则被一苦巴巴的农民钻了漏洞,有关部门不先思考规则漏洞的问题,先想到的却是杀此鸡给那些猴看。如此行事,让我们看到的是冷漠,感受到的是执法的死板。 (作者系经济法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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