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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性别划分数线莫绑架国家利益

www.fjnet.cn 2012-08-30 11:25  熊传东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日前,因对多所高校按性别划分投档分数线的做法不满,妇女权益公益人士要求教育部公开所批准的限制性别录取的高校名单。教育部回复称,“基于国家利益的考虑”,少数学校的部分专业课适当调整男女招生比例。(8月30日人民网)

顾名思义,国家利益是指满足或能够满足国家以生存发展为基础的各方面需要并且对国家在整体上具有好处的事物,它的产生或形成不以人们是否形成国家利益意识或国家利益观念为转移。然而,教育部回应公众质疑少数高校划分数线存在“男女有别”、“女高男低”怪象时称,“基于国家利益的考虑”,少数学校的部分专业课适当调整男女招生比例。

“基于国家利益的考虑”再度激发社会广泛热议,引发了一连串的追问:“女高男低”招录啥子国家利益?“男女有别”性别歧视或国家利益?“拯救男孩”就要“委屈女孩”吗?按性别划分数线莫“绑架”国家利益。莫让“重男轻女”传统保守思想上升到市场化思潮。

缘自今年7月开始,我国少数高校存在“论性别”划投档分数线的现象,且女生分数线明显高于男生。这种现象引起了长期关注性别平等的妇女权益公益人士吕频和律师黄溢智的关注,遂向教育部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布2012年教育部批准“男女有别”录取考生的高校及相应依据。8月23日、24日,黄溢智和吕频先后收到教育部“按性别划分数线基于国家利益的考虑”的回复。

公众难以信服的是,教育部声称限招女生符合《妇女权益保障法》,却不解释“特殊行业或者岗位的特殊专业人才培养”其“特殊”的标准,及特殊专业限招女生同“国家利益”的关联,事实上未公开黄溢智和吕频所申请的信息。8月27日,北京众泽妇女法律中心再次向教育部申请对外公开明确“基于国家利益的考虑”的解释,及实体高校和具体专业。教育部门是“教育培养人才”的“统帅机构”,不要怕被批评,不要怕被监督,不要怕被质疑,“遇事”更不要急于辩护和草率回复。

请慎用“国家利益”!莫频繁使用“国家利益”!其一,不要用国家利益这顶“大帽”盖到非国家利益上去而影响国家利益的维护;其二,不要不分主次地以维护国家利益为名而损害国家利益的维护;其三,不要用国家利益的名义去“迫使”他人“被爱国”或“被重视”的“假象”。国家利益不应被“滥用”。教育部草率地借用“国家利益”回应公众质疑,只能说是一种盲目的“随口答复”。

莫拿“国家利益”为高校“女高男低”的“性别歧视”现象而辩护。教育部“回复”不仅有些答非所问,还有些敷衍了事。身为13亿多人民的教育机构,拿“国家利益”为少数高校辩护,实为不该,乃大错而特错。其实,公众还是知书达理的,只要教育部门让信息透明公开,对特殊行业和特殊专业有个明确界定,无论是女考生,还是考生家长,或是公众,都能理性地接受,既可指导女考生填报志愿,又可回应公众的质疑和问题。只要各高校政策统一,对所有女考生一视同仁,无论教育部门出于什么“目的”的考虑,只要合理合情合规,有谁不支持和拥护呢?高校招录是竞争性与公平性于一体的体制,理应是人与人的竞争,而不是男与女的调控。

的确,公平无绝对,绝对无公平,公平永远无法上升到“理想”与“完美”的高度。公平权不是一个独立的权利,必须同某一个权利或自由相结合,方显其价值和内涵。我国《宪法》规定,任何人不应因为性别、种族、出生、受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宗教立场、政治立场等原因受到不合理的差别对待。假设,教育部门对少数高校的“按性别划分数线”的“特殊性”加以明文规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开信息,自然能被公众所接受,而且也不会因“制造”了“性别歧视”而受到“围观”。甚至于不会被“推”到“舆论危机”的“漩涡”之中。

无独有偶,7月4日,《中国青年报》整版报道《男生正被女生“全面超越”,谁之病?》,并发出警告:这场“全面超越”会影响男生,进而影响全社会;7月5日《羊城晚报》题为《“男孩危机”实质是“社会危机”》一文称:“男孩危机是一个全局性、趋势性的问题。长期的落后于女生,会让男生产生自卑心理、反叛心理,并对这种性别差异感到困惑,甚至会出现性取向混乱。”同时,中国新闻周刊网站《男孩危机:教育和评价要改一改了》说:“我们的教育和评价真要为男孩子改一改了……国家和社会离不开男性这一中坚力量。”

笔者以为,“男孩危机”是个彻头彻尾的伪命题,我们现在还没有“阴盛阳衰”。用“同考不同分”来“平衡”男女比例,并非“权宜之计”,难道“拯救男孩”就要“委屈女孩”吗?显然有失公平,致使“男女平等”陷入“不仁不义”的境地。

由此,“男女平等”从法律上“平等”到现实生活中的“平等”差距还很大。抛开高校按性别划分数线不深究,侵害妇女权益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一是就业中性别歧视仍然存在,二是部分企业侵害女职工劳动权益现象屡禁不止,三是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推进缓慢,四是女性高级知识分子和处级以上女干部的退休政策仍未得到很好执行,五是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受侵害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六是妇女参政比例总体仍然偏低。为进一步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加强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教育,使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落实到各项具体工作之中,把妇女权益保障法纳入普法规划,增强全体公民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意识。中国妇女维权之路任重而道远。

  • 责任编辑:邓宇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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