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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禁讨区”乃舍本逐末之举

www.fjnet.cn 2012-08-30 17:48  徐  娟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日前,广东省佛山市首次出台《城市容貌标准》,明确规定“广场、车站、港口、码头、人行天桥、体育场馆、剧场、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无人员乞讨、露宿”,禁止乞丐在公共场所出没。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工作人员称,乞讨属于“不文明”现象,有损城市形象,所以要划定禁止乞讨区域。(8月30日《北京晨报》)

设立“禁讨区”,并非佛山首创,类似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在此之前也出现不少。如何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是城市化进程中颇受社会关注的问题。在笔者看来,对流浪乞讨人员一禁了之,并非是适当、有效的办法。

乞丐是城市化进程中的自然现象,即使是在经济程度相对发达的西方国家,也屡见不鲜。城市如果太注重面子,过多地追求外在形象,而要求公共场合一律无乞丐,不仅城市管理缺乏人情味,也容易产生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比如,间接切断了行乞者的收入来源,可能威胁到他们的生存;设立“禁讨区”只是把乞讨者赶到其他的区域,容易造成了对“非禁讨区”公众正常生活的变相侵害等。

从深层次讲,某些城市设立“禁讨区”,并不是想从根本上解决乞讨问题,而成了一些领导干部的“政绩工程”、“面子工程”。目前设立“禁讨区”的城市,无一例外地把星级宾馆、机场车站、公园广场等繁华地段列入其中。这就在表面上制造了人为的繁华,在一定程度上隐瞒了社会生活的真实情况。

“禁讨区”的设立,要调和的是社会秩序与公民自由之间的矛盾。自由和秩序都是法律保护的对象,关键是二者哪一个应当优先的问题。在现代法制社会,尊重和保护公民享有的法律赋予的各种自由和权利,应当是各级政府优先考虑的。针对乞丐问题,如果不去完善救助机制,反倒先把强制驱逐的态度树立起来,这无疑是一种颠倒。一个良性发展的社会,应该把公民权利的底座做得尽可能大。这其中,可能像乞讨这样的权利会让人觉得不舒服,但是只要不伤害别人,就应该秉持宽容的态度。从某种程度上讲,对于乞丐现象的治理,不仅是对政府创新服务社会管理的检验,也是对社会宽容性的检验。

以人为本、平等地对待社会地位和经济条件不同的个体,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解决流浪人员乞讨问题,从根本上讲,是要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而不是采取设立“禁讨区”等舍本逐末的办法。对乞讨人员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其实可以采取更多理性化、人性化的举措。据了解,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在城市划出几个地域专门供乞丐乞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慈善机构和爱心人士在那里捐款捐物,既发展了慈善事业、培育了公众爱心,又保障了乞丐的生活,规范了乞讨行为。这种“双赢”的管理理念值得我们研究借鉴。

  • 责任编辑: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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