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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郁症”患者应被限制驾驶机动车

www.fjnet.cn 2012-09-07 18:03  柏文学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8月11日晚,东莞司机开宝马撞死4人撞伤3人,其中一名女子怀抱婴儿被拖行50米。肇事者黄某东被指有精神疾病。9月6日,东莞公布黄某东精神鉴定书,称黄某东案发时的精神状态符合“抑郁发作”的诊断标准,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9月7日中国江苏网)

汽车时代,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但也给大众埋下了不确定的死亡陷阱。无人能知陷阱在哪里,也就无法有效防范。无照驾驶,假照驾驶,生手上路,酒驾醉驾,吸毒驾驶,疲劳驾驶,超期服役等等,现在又来了一个“抑郁驾驶”。“抑郁发作”时,无法准确控制自己,作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者对待,当然合法合情合理。

坐在宝马车里,“抑郁驾驶”安然无恙,固然是很好的事情。然而让人无法接受的另一个事实是,被撞死4人,被撞伤3人,其中一名女子怀抱婴儿被拖行50米。无论谁在现场,只要不是铁石心肠,都会被那令人撕心裂肺的惨烈状况所击倒。这样的惨痛不能重来,这样的悲剧不能重演,交通管理部门面对这机动车驾驶者的新状况要有对策。

拥有私家车、学习驾驶机动车,是个人的自由。但是大众的生命安全,是更重要的自由。如果驾驶机动车的自由,威胁乃至戕害着大众拥有生命安全的自由,那么前者就该主动或被强制让渡给后者。这就是禁止酒驾醉驾毒驾的天理天道。既然“抑郁症”患者,会不由自主发作,发作时会伤害不确定的社会人群,那就该被限制驾驶机动车。

目前版本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及生理缺陷的”人不能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此处所定义的“妨碍安全驾驶疾病”为:器质性心脏病、癫痫发作者或曾有既往病例史、美尼乐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和影响手脚活动的脑病等、精神病、痴呆等。从规定看,“精神病”没有再定义,不知是否包含“抑郁症”。从新闻看,“抑郁症”属于“精神疾病”。如果“抑郁症”不属于“精神病”,那又属于哪一种疾病分类?需要医学界解答。

如果“抑郁症”就是属于“精神病”,那么肇事者黄某东是如何领到驾驶执照的?需要东莞警方解释。现在既然确认黄某东有“精神疾病”,那么其拥有的驾驶执照将如何处理,黄某东的驾驶生涯是否终结,需要东莞警方解答。抑郁症已成为世界第4大疾患。我国抑郁症患者约有3000万,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约1600万。除了黄某东,3000万抑郁症患者,还有多少身在机动车驾驶员行列?为了大众的生命安全,机动车驾驶执照的考取和年检,是否将涉及抑郁症检查?需公安部解答。

  • 责任编辑: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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