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案问责理应从领导开始
www.fjnet.cn 2012-09-18 18:01 郭喜林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如果法院和法官审案不认真,就会造成冤假错案。这可不是闹着玩的,有时会让无缘无故的人经济上遭受巨大损失,有时会让冤枉的人“脑袋搬家”。这样的冤假错案在全国发生过多起,大家都见证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纠正错案的赵作海冤案。 值得称道的是,河南法院系统不仅能知错就改,而且能在率先实施错案问责制。今年三月份在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小组讨论时提出议案,并已在全省法院系统实行了对办案法官的错案问责制。现在,他们又在制定新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据大河报9月18日报道,“为避免追小不追大的问题,今后法官出问题,不仅要惩办有错法官,院长也要担责……”9月17日上午,省高院纪检组长王宏昌宣读了省高院即将实行的《全省法院关于实行领导干部问责的规定》,和以往问责从下往上追究责任不同,该规定要问责的对象则直接为全省各级法院及其内设部门的领导成员。按照该规定,法院领导有以下情形的,应当进行问责。不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委、上级法院的有关决策部署,造成工作严重失误或出现重大偏差,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在审判、执行、司法政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的;“一岗双责”意识淡薄,对所属单位、部门干警疏于教育、疏于管理、疏于监督,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或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或者对上级交办的违法违纪案件故意拖延或者拒不办理的;对涉诉信访工作处置不当,未按有关规定落实领导专办责任、久拖不决,导致大规模集体上访或者重复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违反财经纪律,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给法院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失职行为。责任人追究不仅要拿当事法官“开刀”,而且要从上到下进行问责。这个制度不仅好,而且富有创意。其实也是的,错案有时虽然出在法官身上,但有时的人情案却是领导们交办的,法官不敢不从。因此,如果有了错案只追究当事法官的责任,很可能让法官代领导受过,而且很可能丢了饭碗。 这样不但好,而且能够促使领导任何时候都不敢怠慢法律法规,时刻都会严格要求所属法官依法办案,会减少和避免人情案。更会在受理案件时,认真地对公安机关所移交的案件进行复审,发现问题会认真对待。在审理案件时,法官不敢徇私枉法。 还是毛主席说得对:“世界上怕就怕‘认真’二字”。只要我们认真去对待每一项工作,认真关注案件的每一个细小的细节,就能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只要我们的法官能够对所运用的法律法规条款做到了如指掌,就不会在审理和判决时运用法律失当,就不会冤枉任何一个好人。 法官头顶国徽,代表者国家的尊严和法律的威震如山,肩膀上所扛得天平,那是铁肩担道义,责任在身,公平正义在肩,道德和良心却全在于心。由此可见,法律能不能显示出公平正义来,关键在于法院领导和法官有没有对人民负责的责任心,有没有对国家形象,对国法律尊严负责的责任心,有没有职业道德和良心。 一个法院,人民对他的评价如何,关键就在于领导的法制意识强不强,法官对法律有无敬畏之心。如果这两方面有任何一方缺位,都可能造成冤假错案。 其实,长期以来,我们的社会中有不少人有对法律的误解。那就是,究竟谁应该对法律产生敬畏?有不少人,认为只有犯罪分子需要敬畏法律,感受法律的震慑力。然而,错了,而且是大错特错!我们所有人都应当无私地敬畏法律,严格地遵守法律。否则,领导者就会目无法律,以自己官大权重为己任,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有些冤假错案,就是这样的悲剧。 如此说来,我们不得不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积极推行错案问责制度大声叫好。一个法官眼花办案,三个领导被追责,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度不仅值得称赞,而且值得在全法院系统大力推广。法院还将制定引咎辞职制度,管理不善出现问题,院长也要引咎辞职,更是责任追究制度的日臻完善。我们盼望着河南法院先行先试,为维护法律尊严和公平正义做出更大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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