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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饼券应该“过期作废”吗

www.fjnet.cn 2012-09-25 11:46  鲍培伦 来源:新闻晨报 我来说两句

一年一度的月饼券正在大量发行,不少预付卡、券上印制的“过期作废”条款又成消费领域关注的热点。消费者虽然将“过期作废”视为不公平格式条款,但生活习俗又使我们不能不去触碰它,所以“过期作废”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已经成为我们的消费瓶颈。对“过期作废”这一问题,消费者有消费者的想法,企业也有企业的考虑,我们应当有效化解困惑,消除疑虑。

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可以就月饼购买事项通过格式条款的方式与消费者进行约定,如月饼的价格、种类、提货时间和地点等,这都无可厚非。但不是所有的条款都可以由企业单方拟定强加给消费者,尤其是不公平的内容。其格式条款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据我所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一个部门规章,也对企业使用格式条款有所限制,经营者与消费者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明显超过合理数额的应当予以监督处理。

“过期作废”,如果仅仅理解为月饼买卖关系的解除,不无道理。问题是“作废”的不仅是月饼的买卖关系,后期的法律后果,如消费者违约责任的合理承担、有多余的金额以何种方式退还等全都“作废”了。这有悖《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消费者不按照月饼券的约定时间领取月饼,虽应合理承担违约责任,但“过期作废”的规定明显加重了消费者的违约责任。

当前,工商部门要求月饼企业发行的月饼券不再使用“过期作废”格式条款后,很多企业、消费者均把取消使用 “过期作废”简单理解成“过期不作废”,认为“过期作废”取消后,消费者还可以名正言顺地拿着过期的甚至往年的月饼券来提取月饼或取回现金。这种观点也是不正确的。月饼是一种季节性很强的食品,消费者订购月饼取得了月饼券,就意味着与企业已经就月饼购买形成了合同关系,消费者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时间提取月饼。如果消费者未按约定时间或者已经过了当年月饼保质期再去提取月饼,会给企业增加成本,如仓储、冷冻、运输以及管理等额外支出。因此,消费者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如何合理承担违约责任等可由企业与消费者协商确定。如目前本市很多预付费消费卡,已经取消了“过期作废”的规定,消费者对过期后的预付卡可以与经营者协商确定支付一定金额,激活消费卡,继续使用。

“过期作废”是很多消费领域长期存在的行业潜规则。今年,工商部门要求月饼券格式条款不再使用“过期作废”,对消费者来说是件好事。据我了解,以往很多消费者拿着印有 “过期作废”格式条款的月饼券,在超过领取期限以后,往往就此罢了,接受了“过期作废”的结果。但事实上,企业这样“一刀切”的做法对消费者是有失公平的,如逾期了一两天,月饼还在保质期内,就“过期作废”了,明显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因此,对企业来说,必须要有正确的认识,可以采取多种措施明确提醒消费者按约定时间领取,同时告知消费者逾期领取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对消费者来说,要树立合同法律意识,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对政府部门来说,要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发布消费警示,积极落实监管责任,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取消“过期作废”格式条款,我认为企业更需要重视诚信经营,规范履约,合理操作,这样才能实现企业发展、消费者满意的双赢局面。

  • 责任编辑:邓宇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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