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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诊治要回归医学轨道

www.fjnet.cn 2012-10-27 11:25  付小为 来源:长江日报 我来说两句

昨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精神卫生法,该法将于201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精神卫生法的制定历时27年,过程之漫长足见立法的难度与审慎。自去年6月草案对外公布以来,经过三次审议,最终明确精神病人住院治疗施行自愿原则,并将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等规定明文入法。外界普遍认为,相关规定可减少“被精神病”的发生。

一直以来,各界对于精神卫生法的出台都寄予了很高的期望。尤其是近年来,外界对此项立法的关注度持续提高。这或许与处在两种极端的社会背景有关。一方面,精神障碍患者制造的不幸事件不时见诸报端;另一方面,一些人因为莫名其妙的原因陷入“被精神病”的境地。立法的迫切性可见一斑。

作为立法核心问题,强行收治之争是立法缓行的一个重要原因。实际上,直到此前的第三次审议,立法机构内外关注的焦点依然集中在“非自愿住院”上。也就是说,相较于精神病治疗本身,会否“被精神病”更受到重视。问题在于,真实的精神疾病患者所具有的危险性同样客观存在,一味站在自愿原则的一边,有没有可能对实际危险不能有效规避和防范?

应当说,对精神疾病界定、诊断、治疗的谨慎,是出于将精神疾病患者作为一个平等而有尊严主体的正视对待,某种程度上,它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体现。反观其他国家的精神疾病认知、立法演进,都有类似的渐进过程,不过,这个过程以医学问题为主导。然而,国内在精神病治疗相关立法上的敏感,恐怕不仅指向医学问题,很多时候,像“被精神病”等其他方面的问题更让人忧心。

我们认为,精神疾病治疗问题,首先要回归医学。客观地说,精神卫生法在这个方面做出了努力,并实际体现于具体文本,但一些问题仍有进一步关注的必要。

比如该法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两类情形。一是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二是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属于事实判断,“有伤害自身的危险”、“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则属于主观判断,情况并不一样。法律就要开始施行,文本具有权威性,但在实际过程中,什么样的行为才会被诊断为“有危险”,恐怕也是个问题。

尽管条款列明鉴定权交由医疗机构,但由于没有对应的责任追究机制——比如监护人的责任、医疗机构及医生的责任、权力部门和权力个体的责任,精神卫生问题仍然可能游走于医学与惩治之间。在这个意义上,我们需要一部精神卫生法,但也需要其他法律得到规范有效的执行。如果权力还是能够轻易让人“被精神病”,如果医疗机构还是有可能配合权力的不当行为,靠精神卫生法就不够。

还要注意的一种情况则是作为脱罪渠道的精神病认定。这种情况在西方国家大量存在。为了防止冒充精神病,一些国家将强制住院治病定为不承担刑责的先决条件,这些问题也应引起重视。

  • 责任编辑:邓宇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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