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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虐待罪”一个合理的法律边界

www.fjnet.cn 2012-11-02 23:19  童大焕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山西太原一家幼儿园被曝光有老师“狂扇女童七十几下耳光”的消息尚未平息,日前,又有浙江温岭一幼儿园老师虐童的多张照片惊现网络。浙江这家民办幼儿园的一名教师双手拎男童双耳,致其双脚离地,号啕大哭。

虐童案在舆论曝光后,公安机关一般会及时介入,但最后的处罚因无法可依,往往不了了之。这次浙江温岭虐童的当事教师颜某被辞退,并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有关部门之所以用如此怪异的罪名刑拘颜某,是因为法律上的虐待罪,其犯罪主体和客体仅限于家庭内部,而颜某和受虐儿童并非亲属关系。

这是我们一再看到的情景:明明虐待儿童的行为已经令人发指,但多数只能以赔偿和行政处罚结案。一系列虐待儿童事件发生后,人们才惊讶地发现,中国禁止虐待儿童的法律规定很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但是多为倡导性的,对“虐待儿童”定性不清晰,《刑法》中更没有“虐童罪”这一罪名。

目前,法律中的“虐待罪”仅指虐待家庭成员。这种情形使得法律对近段时间发生的一系列虐童案,显得有心无力。不仅是处理虐童案,处理虐待老人的案件也遇到类似的难题。随着多起非家庭成员虐童事件的案发和相继曝光,随着独生子女时代养老社会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以家庭成员为犯罪主体的虐待罪的有关规定显然已经过于狭隘,已不能适用于处理诸如家庭保姆虐待老人儿童、公寓和养老机构护工虐待老人、幼儿园忽视或虐待孩子等新问题。因此,亟待通过修改刑法条款或出台司法解释等形式,扩大虐待罪的犯罪主体,明确虐待罪的犯罪边界,从而预防和减少虐待行为的发生。

在现有法律规定下,虐待儿童和老人的行为当事人通常只会受到很轻的处罚,而施害人所在的单位或者管理者,却往往要付出比施害者更高的代价。即使需要对受害者进行经济赔偿,也往往会由于施害者个人能力有限等,导致大部分赔偿金由机构承担。这样一种情形,罪责明显不对等,不足以对当事人形成足够的震慑,甚至不排除极个别施害人出于迁怒等原因,通过主观的施害行为,达到嫁祸于其所供职的单位或管理人员的目的。

另外,很多人只看到“有作为”的虐待,没有看到“不作为”的虐待。其实,两种虐待,危害都很大,甚至很多“不作为”虐待的危害远大于“有作为”的具体伤害行为。比如,有关人员长期对特定的儿童和老人不理不睬,对他们的心理伤害都是相当大的。

总之,不论从保护老人、儿童的权益出发,还是从责罚相当的权责平衡角度出发,及时放宽虐待罪的入罪标准和对象,已是当务之急。

(福建日报)

  • 责任编辑:邓宇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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