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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环保部的建议看法治精神

www.fjnet.cn 2012-11-02 07:26  付小为 来源:长江日报 我来说两句

今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一审后,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前日,环保部公布了其对《草案》的意见和建议。(11月1日《京华时报》)

环保部的意见内容,既包括补充和完善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也包括了法律责任承担、公益诉讼等方面的修改建议。

外界对意见的解读主要集中在环境标准方面,针对“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草案“新规”,与环保部方面认为弱化其综合宏观职能的表述,合并概括为“环保部要求独享环境标准制定权”。事实上,被环保部放在同等位置一并提出的,还有环境监测和环境规划,前者同样被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后者则取消了“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规定。

环保部方面的说法是,这些弱化其综合宏观职能的修改,会对环保工作带来不利影响,所作建议大致均为恢复原有规定。

表面上,环保部的建议围绕专门性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而展开,实际上,三项争议对应的是环境标准制定权、环境监测制定权和环境规划权。从这个角度来说,这些权力的分配不在于会不会对环保部门工作造成影响,而在于环保部门有没有独自并合理行使它们的必要权力。

一般而言,环境事务有着一定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因此将相关标准制定权赋予对应行政部门没有太多的不妥。将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的制定权交由环保部门,是很多国家的通行做法。也就是说,环保部门在这两方面所作的建议具有一定合理性。然而,环境规划权关系到环境保护规划被放置的高度,本质上是更高层面的国家总体规划问题。

专门事项立法带有部门印记,其实是一个老问题。一些与特定部门相关的法律,往往由该部门起草,或主导。部门立法与国家立法的问题,值得深思。

客观地说,本次《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较于以往作出了很大突破。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外,环保部从“外部”提出意见,其实是部门立法主导性的减弱。进一步让行政部门、立法部门各归其位,需要在各项立法中体现同样的法治精神。

  • 责任编辑:邓宇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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