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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班奖:事后回访不如事先约束

www.fjnet.cn 2012-12-25 07:49  马红漫 来源:广州日报 我来说两句

中国建筑业协会日前宣布,从明年开始,鲁班奖评奖的办法将做出调整,鲁班奖将进行回访机制,只要建筑在使用寿命周期出现问题,就会立即撤销鲁班奖的称号。(12月23日中国广播网)

鲁班奖是建筑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但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安徽铜陵长江公路大桥等鲁班奖获奖项目频频曝出质量问题,这也正是建筑协会此次调整评奖制度的主要原因。通过回访制度来控制建筑项目质量,的确有可能倒逼建筑机构更加注重长期效应,但实际上从经济效应和社会效应来讲,这样的修正其实毫无意义。因为相关项目方已经在奖项中获得了足够的财富福利,而后续的处罚措施却很难让这些财富福利被有效追缴。

鲁班奖的颁奖项目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住宅楼建设项目;另外一部分则是公益性、标志性大型建设项目。对于前者,鲁班奖意味着巨大的商业广告效应,购房者因为信任鲁班奖项而选择购买其房产。对于后者而言,奖项意味着在建筑业地位的提升,为未来获得更多的建设项目而奠定基础。由此可见,鲁班奖所带来的强大外溢财富效应在奖项颁出后就已经全面兑现,即便建筑协会在其后把奖项撤销也无法改变奖项所带来的福利。具体而言,如果购房者因为奖项而买房,但是在奖项被撤销之后,却无法因此而要求开发商退房退款。因为据此要求退房退款的行为根本无法被法律所认可,相关的损失只能由购房者一方承担。至于公共建设项目,鲁班奖的撤销只是意味着未来该建筑单位无法继续承揽项目,但是建设单位重新注册公司后,完全有可能与之前的项目公司形成有效割裂,未必会影响到以后的建设施工项目承揽事务。

由此可见,建筑协会希望通过回访机制倒逼建设单位重视建设工程质量,绝非治本之良策,更像是头痛医头的治标手段而已。事实上,按照鲁班奖的评选标准规定,获奖的“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而所谓的“国内领先”显然已经包含了寿命质量问题。换言之,在鲁班奖评奖之初就应该把保证寿命质量作为核心评价标准。如果以寿命周期不达标再来追溯建筑单位责任,倒不如让建筑协会自己去反思,为何当初没有能够对项目质量给出更加客观、科学的评估,以至于需要事后追责来让当初的奖项蒙羞。

与国内建筑奖项以项目公司为颁奖对象不同,国际上建筑业最大奖项“普利兹克奖”是每年一次颁给建筑师个人的奖项,该奖项有着全球建筑界的诺贝尔奖之称。此外,颁发该奖项的机构也属于民营机构而非有着官方背景的行业协会。

这样的模式值得国内建筑行业借鉴参考。其一,独立民营机构参与颁奖意味着把自身信誉包含到奖项之中,一旦出现品质问题,其自身生存将遇到挑战。其二,针对个人而非建筑机构颁奖,意味着受奖者以个人信誉来为所有的项目做信用背书,不会因为建筑机构变更而推卸责任。

总之,建筑协会针对获奖项目的回访机制本意虽好,但是却有不得要领之嫌,如果颁奖单位都无法对奖项的含金量给予充分保障,这样的奖项倒不如不发为好了。

  • 责任编辑:邓宇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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