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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新刑诉法要文本适用更要个案适用

www.fjnet.cn 2012-12-28 08:26  王  琳 来源:京华时报 我来说两句

对新刑诉法的贯彻实施,不但要有规范性文本,更要有个案中的切实遵循。

继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适用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之后,公安部也发布了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其中有关严格限制技侦措施审批使用、讯问须同步录音录像等重大修改,备受舆论关注。

如我们所知,刑诉法的修订堪称2012年最重要的法制事件。现行刑事诉讼法颁行于1979年。虽然刑诉法曾于1996年进行过一次重大修订,但相对于急剧变化的中国社会来说,它在扮演调整社会关系的角色时仍常陷尴尬。

法律要顺应社会发展,又必须具有稳定性。在修还是不修的博弈过程中,林林总总的司法解释甚至是内部规程迅速填补了空白。低层级的规范固然方便了司法实践,却也不断肢解着法律的严肃与权威。这使得刑诉法的再次大修(而非小补)成为必然。

此次刑诉法修订覆盖了所有诉讼流程:从立案到侦查,再到起诉、辩护、审判、执行,外加证据制度。作为上位法的刑事诉讼法业已修订,贯彻实施刑诉法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自然也应随之而变。

具体说来,“两高”的司法解释及相关部委的部门规章应随之而变。因为不管是司法解释还是部门规章,都是针对刑诉法本身的“解释”,而不是超越法律去自创新法。

当然,中国是个制定法国家。以一部统一的法律因应全国各地纷繁复杂的具体个案,难免会在立法上留下“宜粗不宜细”的弊端。抽象的法律条文要想在基层得到切实的贯彻,并非易事。除了地区差异、个案差异之外,还有司法者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差异,以及基于某些特定利益而对条文的“误读”。为确保修法的成果,防止司法人员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夹带私货,由权威机关或部门对法律条文进行具体释义,规范并限制司法人员、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仍有其合理和必要之处。

从这些“解释”和规章的内容来看,不乏对公权力的自我约束。有些条文,直接回应了近年来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如警方讯问应保证疑犯休息,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捕的依据等等,就是直接针对司法实践中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

我们欣赏公权力机关自缚手脚,这符合法治的本质。但与所有的法律一样,这些适用刑诉法的规范性文件本身也面临着执行的问题。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十八大为中国法治建设所描绘的“新十六字方针”。对于刑诉法而言,修法现已完成,但正义的实现还未有穷期。执法、司法和守法层面的考验,即将随着新法的正式实施而开始。对新刑诉法的贯彻实施,不但要有规范性文本,更要有个案中的切实遵循。

  • 责任编辑:邓宇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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