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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付费还要付“押金”:没这个理!

www.fjnet.cn 2012-12-31 16:07  陈家沛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第一次遇到停车还要收押金的。”26日,从厦门来福州的杨小姐在榕城大剧院遇到了这种事,对此她表示不能理解。剧院方称,停车场是专属车场,只有在剧院内消费,押金才能退还。(《海峡都市报》)

所谓押金,常常也被称为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给付一定的金额作为其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履行时,返还押金或予抵扣;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得就该款项优先受偿。

人们在停车场停车,车主与停车场之间形成的并非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无论从法理还是情理上,都没有交付押金的依据。而且实际上,当车主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已经等于是将自己的车辆作为抵押物交付停车场,因为一旦车主到时不支付停车费,停车场是肯定不会让车主将车开走的。当车主停车之后,只要按照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支付了停车费,车主与停车场之间的关系也就正式宣告结束。怎么可能还存在什么“债权债务关系”,还需要支付押金呢?同时,即便是形成了真正的债权债务关系,支付停车费也就将“债务”了结,停车场作为“债权人”也应该将“押金”退还给车主。可是榕城大剧院倒好,不仅违规收取“押金”,还要霸道地不退还“押金”,这不是典型的乱收费吗?如此的“别出心裁”,如此的霸道无理,不仅消费者不能接受,相关职能部门当然也应该坚决对此说不才是。

  • 责任编辑:邓宇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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